【點新聞報道】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1日)繼續討論續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條例訂明,當局要在發出拘捕令後的六個月期間已屆滿,才能落實措施,打擊涉違國安罪行的潛逃者,多名議員質疑時間過長。
新民黨黎棟國批評,要等六個月後指明,而非六個月期間發出,顯然是「麻繩綁着對手」。新民黨葉劉淑儀也贊同毋須加入硬性條款,認為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涉案者已經離港,就能夠實施相關限制措施。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限制措施包括取消專業資格等,影響很大,當局為公平起見,要確認涉案者不會返港才能實施。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補充指,6個月的時限是參考現行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收令。
法案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強調,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是「衰過殺人放火」,所謂返港的言論只是「佛口蛇心」,建議政府官員切勿「菩薩心腸」,應縮短甚至刪除「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要求,便利執法。
面對議員質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訂立條例最重要是「管用」,如大部分委員認為有重新考慮的空間,政府願意配合,檢視相關條文。
另一方面,有議員擔心「行動限制令」難以制止國安罪犯保釋後潛逃。「A4聯盟」楊永杰建議保釋者必須佩戴電子腳鐐,鄧炳強強調,政府要顧及人權,現階段未有打算使用電子腳鐐。他又提到,如踢保人士違反限制令,最高可被拘捕及判監一年,相信一定程度上可以堵塞以往面對的潛逃風險。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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