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從早至晚全日舉行會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有關條文中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內容,多名議員認為在「行動限制令」「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的條文方面,有些限制過於寬鬆,如執法部門要在發出通緝令6個月之後,才能對潛逃者採取進一步行動,如凍結其財產等,建議政府應制定更為嚴厲的條例。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回應時表示,草案在制定時會考慮執法權力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但會考慮議員的意見。
質疑發手令後6個月始定義為「潛逃者」太寬鬆 鄧炳強:平衡執法權與人權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明確草擬該條例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昨日審議期間,鄧炳強多次提到,條文是在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維護港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提出,警方可為違反國安罪行的保釋者施加限制,包括向法庭提出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保釋者在指明地方居住、聯絡指明人士等。會上,多名議員認為有關內容「不夠辣」。
議員林健鋒指出,過往有不少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在申請保釋後潛逃,故很多人都反映應為有關條文「加辣」。議員楊永杰認為,疑犯若在保釋期間成功潛逃,可能面對的風險比被拘捕再加一年監禁都小,因此會想盡辦法潛逃,「政府會否考慮設計一些電子設備,例如電子腳鐐來監控。」
不考慮加入電子腳鐐
鄧炳強回應表示,特區政府現階段未考慮設計一些電子設備、電子腳鐐,就是考慮目前香港情況以及有關人權情況。
楊永杰倡將延長期定為3個月
楊永杰又表示,《條例草案》指行動限制令有效期3個月,之後要向法庭申請延長,每次1個月,為何不可以將延長期定為3個月,以免經常申請。鄧炳強在回應時坦言,如果從執法人員便利來說,有效期若為一年會最便利,但從執法人員便利和人權平衡點上,「首先3個月,之後延期每次1個月,在平衡方面似乎會更好。」
《條例草案》指明,潛逃者須同時符合5項標準,包括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該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例如通緝令)已發出;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時間已屆滿;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多名議員認為條文所訂的6個月時間過於寬鬆,有如「用條麻繩綁住自己雙手」。
鄧炳強解釋,該部分立法原意是針對潛逃者,要讓潛逃者知道潛逃是要付出代價的,例如護照會被取消等,因此首先要確保採取措施的是真的潛逃者,發出手令後要給予合理時間讓他們知道已發出手令,以及回來自己面對刑責。經過評估,若6個月不回港,潛逃者回來的可能性很低,然後再施加這些情況來處理潛逃者。
周浩鼎:免潛逃者有時間調走資金
議員周浩鼎表示,理解6個月的限制是給予潛逃者的機會,惟據他的觀察,許多潛逃者一離開香港即大放厥詞,行為非常惡劣,「既然如此,政府已可確定該人已屬潛逃者,並基本上已判斷不會再回來,若滿足其他條件,便應該採取相應措施,從而避免潛逃者有時間對這些措施作出反應,如調走資金等。」
議員葉劉淑儀亦指,許多潛逃者一到外地便唱衰香港,甚至參加反中亂港活動,因此她覺得6個月的限制沒有必要,「只需要政府合理地相信該人已潛逃,即可採取措施。」
管浩鳴:我是牧師,政府比我更慈悲
陳克勤、陳紹雄、黎棟國、謝偉銓等人亦認為,了解政府是「菩薩心腸」,希望給予潛逃者機會,但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不應在條例中太寬鬆對待,令後面限制他們行為的措施更容易順暢地執行。管浩鳴更笑言:「雖然我是牧師,但我覺得政府比我更加慈悲。」
鄧炳強回應表示,已聽到多位委員的意見,相信特區政府會再檢視有關問題。
鄧炳強:羈留期延長14天是兼顧各方最理想時限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連續第四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條例草案》提出可延長羈留期。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延長羈留首先要有必要性,特區政府才會提出,除了要提供理由,亦會由司法機關把關,顯示特區政府非常尊重和關心被告人的權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政府要平衡警方的調查和保障人權。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可延長羈留期,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可向法院每次提出申請,延長不超過7天,總羈留期申請延長不超過14天,即最多羈留16天。議員楊永杰認為,現時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愈來愈複雜,應為羈留期保留彈性,認為不必為羈留期設立總時限。
鄧炳強回應表示,在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包括警方過去調查涉及國安的案件,再參考外國經驗,加上要保障被捕人權利後,相信延長14天羈留期是平衡各方面後最理想的時限。
林定國:條文已平衡所有元素
林定國提到,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代為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故條文已平衡所有元素。如果被捕人借機拖延,只會進一步加長其羈留期,他不相信在常理下被捕人會希望自己繼續被羈留。
有議員擔心羈留期時間太短。議員吳秋北認為,被捕人所為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甚至國家生靈塗炭,所以案件通常都是複雜、難以取證,問到延長羈留期的標準是否基於調查能力、本身的經驗。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至今實施3年,其間累積經驗,經驗總結,相信14天應該足夠,都要平衡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對人權的保障。
司法機構假期照開庭處理延長羈押事宜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關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的程序時,議員葉劉淑儀擔心,警方在拘捕被捕人後,「如果忽然間打風,你都知我哋有時忽然間掛八號風球掛得好急嘅。」若因假日法庭休庭等原因,未能在限時內向裁判官申請延長羈留期,意味着被捕人將獲保釋,屆時可能「焗住要放人」。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司法機構假期也會開庭處理延長羈押的事宜,相信可順利處理有關問題。
議員黎棟國表示,假設警方拘捕時間為公眾假期,如大年初一,裁判法院年初四才開庭,意味着已超過被拘捕48小時,即使由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要求延長羈留期,裁判官也未必能在公眾假期期間處理相關事宜,就會超過警方扣留被捕人的權力,「個鐘一響,咪焗住要放人?」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回應時坦承,如果警方在48小時內未能取得裁判官的延長羈留令,理論上警方是沒有權力再扣留被捕人。梁文豐補充,司法機構假期也會開庭處理延長羈押的事宜,是一直行之有效的機制,相信未來可以順利安排。
研被捕後48小時內不可諮詢律師 楊永杰:期限太短
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建議,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以及在被拘捕後48小時內不可諮詢任何律師。特區政府律司司長林定國昨日解釋,有關限制是防止有人通風報信,加速危害國家安全。
議員周浩鼎在昨日會議上提問,指何以被捕人在羈留調查期間要受到有關限制,但當上庭時或後續期間就沒有,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條文)中心思想是那律師,你不是真心要諮詢使用法律服務,其實是利用這機會毀滅證據、通風報信、妨礙別人工作,甚至叫別人加速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目的是很狹窄,針對羈留期間做。」
林定國補充,該兩條條文應用於不同情況,舉例若當局可以明確指名道姓某一名律師與被捕人會面,可能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就可以利用「限制諮詢個別律師」的條文,若知道被捕人有很多同黨,可能包括律師,但未能指名道姓,「限制諮詢所有律師」的條文就能確保不會出現通風報信的風險。
議員楊永杰認為48小時的限制太短,「可否再加多一點,延長羈留期間再加7天?」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表示:「可能警方收到資訊,知道有律師會與該人有非法行為或影響案件的行為,但又不知道是哪個律師。是讓警方有時間找出究竟是哪個律師,如果到他找到後,該人要求見該律師,就可跟從之前的程序不讓他見個別律師。」
港列明48小時限制 比其他司法區更清晰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補充,該兩條條文中,其中一條條文限制正被調查者在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另一條文限制被捕者在被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後者並沒有48小時的限制。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表示,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有相關限制,部分沒有明確規定時限,而香港寫明限制48小時比其他司法區更清晰,可令市民安心。
議員黃英豪質疑有關條文只針對律師事務所,但未包括大律師或大律師事務所,而律師行有相當部分是有限合夥,「一人做事一人當。為何一個律師有問題,你全間律師行也不准諮詢?」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說:「事務律師與大律師有分別。大律師即使在同一事務所也是個別行事,但在事務律師行,確實作為整體之間有可能共同承擔責任。」
(來源:香港文匯報 記者:藍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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