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2日)連續第五日加會,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條例訂明,當局可以令潛逃者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有議員關注如何處理涉及第三方的經營或合資情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當局有酌情權,以保障相關權利。
民建聯周浩鼎假設商業牌照是A和B共同持有,殊不知B犯法,後來成為潛逃者,對於A遇人不淑,當局如何處理。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璇回應指,立法原意是不影響第三方,而且條例已訂明資金的使用限制,換言之,該業務依然存在,但資金不能流入潛逃者的戶口。
「A4聯盟」楊永杰表示,如果A是酒牌持有人,經營的是B,會否影響相關企業的運作。鄧炳強指,局長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執行、何時落實、會否全數行使條文內容等,以保障第三方,例如,暫時不實行相關條款,並給予合理時間,使到經營者在業務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更換酒牌持牌人,「通知你換都唔換就唔合理,到時就會吊銷」。
工聯會吳秋北查詢,該法例是否「大包圍」,牽涉駕駛執照、電工牌等執照。蕭敏璇回應指,要視乎潛逃者過往的受僱工作或經營業務,如果職業是司機,就會吊銷駕駛執照:若然是持有車牌的律師,只會影響法律業務相關的牌照,可繼續持有車牌。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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