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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觀香港|撤潛逃者護照?立法不影響第三方?鄧炳強權威解畫

【點新聞報道】今天我們重點關注23條立法。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連續五日舉行會議,全日審議涉及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指明,潛逃者須同時符合5項標準,包括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該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例如通緝令)已發出;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時間已屆滿;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

多名議員認為條文所訂的6個月時間過於寬鬆,有些限制也過於寬鬆,有如「用條麻繩綁住自己雙手」。議員周浩鼎及葉劉淑儀提出,執法部門要在發出通緝令6個月之後,才能對潛逃者採取進一步行動,建議政府應制定更為嚴厲的條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時解釋說,條例草案明確草擬該條例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他說,條文是在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維護港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但會考慮議員的意見。

而對於草案提出政府有權撤銷潛逃者的護照,民建聯議員黃英豪認為,條例未有限制潛逃者重新申請特區護照,不排除有人會利用漏洞,申請新的護照。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認為,撤銷護照有很大作用,相信潛逃者難以在短期內取得其他地方的身份。鄧炳強補充說,撤銷護照後,當局會通知世界各地的入境機構和航空公司,如果潛逃者有意歸案,可通知特區政府,或到當地的中國大使館,政府會於潛逃者入境時知會航空公司。

《條例草案》還訂明,當局可以令潛逃者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有議員關注如何處理涉及第三方的經營或合資情況。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璇回應指,立法原意是不影響第三方。鄧炳強強調,當局有酌情權,以保障合夥人的相關權利。

就在本港立法會快馬加鞭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時,西方媒體《華盛頓郵報》和《泰晤士報》卻開始抹黑立法。香港特區政府今天就《泰晤士報》題為「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的極具誤導性報道,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關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條文,任何人須在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才屬犯罪。一份刊物是否具有煽動意圖,必須視乎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刊物的上文下理和目的。《條例草案》有關條文同時訂明不屬於具煽動意圖的情況。至於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管有有關刊物,才可被法庭定罪。不知悉有關刊物具有煽動意圖的人,是不可能被定罪的。

政府發言人強調,有關建議罪行條文清晰,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泰晤士報》應確保有關香港特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報道公正、持平,並停止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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