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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項修正案完成審議 23條立法接近終點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昨日連續第七日加開會議,完成逐條審議修正案。大公報記者蔡文豪攝

香港特區政府13日晚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合共就40項條文提出修正。法案委員會昨日連續第七日加開會議完成逐條審議修正案,並獲委員會所有議員支持。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今日將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口頭報告,再準備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總結時指出,感謝委員就條文提出「到肉」問題,令政府反思及作出修訂,亦令市民更清晰。他又指今次審議反映行政、立法機關各司其職,形容23條立法工作「接近終點」。

特區政府合共就40項條文提出修正,包括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屆滿後,將指明人士列為潛逃者」的時間規定;「國際組織」、「公職人員」定義指明更清晰,以及加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角色等。修訂獲大多議員支持,認為可令條例更清晰。

訂明須尊重國安委決定

對於加入國安委角色,保安局表示,訂立全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全面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有必要明確將有關要求納入條例草案,以確保任何人按特區法律授予的職能執行決定時,尊重和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有議員希望政府明確條文是否包含釋法內容中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干涉國安委工作。保安局認為,條文已將人大釋法的內容同本地法例銜接,確保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在內組織必須尊重和執行國安委決定,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有更清晰法律效力。

法例新增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把某類別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保安局指出,擴大「公職人員」適用範圍,令條文更具前瞻性。命令形式會以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即時生效。

另外,有議員關注新增有關「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條文。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條文原意是禁止有人繼續以受禁組織名義行事;保安局補充,不排除有組織與受禁組織相似,又或同一班人另起爐灶,此類情況下,保安局局長仍有權採取禁制步驟,施加罰則。

充分體現行政立法各司其職

「我們不單是要盡快交一份遲交了差不多27年的功課,所交的功課必須是一份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制訂的高質量、可得高分數的作品。」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總結發言時表示。

他指出,這次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充分體現香港行政和立法機關各司其職、竭盡所能、合力完成基本法23條下憲制責任的決心和能力。為立法工作邁進重要一大步,亦讓我們更接近終點。期望按「早一日、得一日」原則,盡快完成立法過程,令香港有一個安定的客觀環境,可再無後顧之憂。

此外,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昨日見傳媒時表示,23條立法有助保護香港及外來投資者,形容對每個市民都是好事,強調會進行所有必須的法定程序。全體立法會議員都應該支持立法,相信行政長官和議員都有共同想法,希望早一日通過立法,讓香港早一日得到保障。

他又指出,23條立法的法案內容很清晰,包括國際公約保障的人權自由,檢控由法庭決定,也要視乎犯罪意圖及行為,政府的權力是受約束,不會出現過大的情況。通過之後,最重要除了是執法外,也要教育市民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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