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2019年7月1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大樓遭一批暴徒攻擊、佔據及大肆破壞,其中12人被控暴動罪,包括涉非法「初選」案的鄒家成和劉頴匡在內的8被告早前認罪,拒絕認罪的藝人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罪成。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12人分別被判囚54個月20天至82個月。其中判囚82個月也是截至目前的修例風波相關案件中,就暴動罪判罰的最長刑期。
這樣的判刑背後反映了什麼?我們就其中幾個較典型的例子看看。
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林錦均,等待他的是82個月刑期。審議此案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表示,林錦均當時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更用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才令暴徒得以闖入並佔據立法會,引發衝擊及非法佔領立法會事件,故此林的參與屬最嚴重級別,連同刑事毀壞,判囚82個月。
藝人王宗堯辯稱在現場只逗留5分鐘,但法官認為其本身有相當的名氣,在現場與暴徒互動,亦構成鼓勵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者,令暴動延續。但法官同意其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終判其監禁74個月。
鄒家成在會議廳內撕毀基本法小冊子並掛上港英旗,法官強調,其每一項行為都極具煽動性,彰顯其侮辱及挑釁政府、衝擊特區憲制及破壞法治的邪惡用心,情節極之嚴重,遂判其監禁61個月15天。
劉頴匡在案發時與暴徒同一陣線,又呼籲暴徒留守讓暴動持續,可見其帶領、號召及煽動的角色。他雖無破壞行為,但延續了暴動的可能性,罪責屬嚴重級別,扣除認罪扣減,判囚54個月20天。
法官認為,本案事件對社會有深遠影響,引發後來整個社會陷入連串暴動和動盪不安之中,故量刑時以區域法院案件最高量刑起點7年為暴動罪基準。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志騰表示,本案法官在判詞清楚指出本案的嚴重性,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大肆破壞,不單損壞大樓內物件,亦意圖削弱、推翻香港憲制,衝擊香港法治,案情極其嚴重。警方亦認為判決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並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
面對清晰的案情和合理的判決,BBC在報道該案時卻以虛假指控抹黑香港國安法,特區政府迅速回應並譴責。在該案中,警方花大量人力物力調查,包括翻查大量網上流傳的錄影片段,終將涉案暴徒拘捕,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別有用心的外媒近期持續抹黑香港及對香港法治指指點點,看來,在涉國安案件面前,「狐狸終將露出尾巴」。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