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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批評國安條例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

文/嚴康焯

3月1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順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一步落實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西方國家有很多抹黑和誤導的聲音,聲稱「諮詢不足、立法倉促」、「條文不清」、「刑罰嚴苛」等。

首先,遠在2003年,特區政府已經嘗試為23條進行本地立法工作,但因時制宜,最後法例草案被撤回。其後至今,社會上關於23條立法的討論和(學術)研究未曾有間斷。翻查那些比較轟動的新聞,在2004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以及2017年,好些人士已經提出重啟23條立法;至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香港國安法》後,有關討論和研究更為熾熱。這樣一來,已經21年了,怎可說是「諮詢不足、立法倉促」呢?

至於「條文不清」的說法,筆者更覺得莫名其妙。香港是行使普通法的地方;普通法的有機性正正是源於法官可因應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進行若干程度的司法演繹。那些要求把法律條文寫得巨細無遺的人是否其實想把香港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制度變為民法典制度?

關於「刑罰嚴苛」,香港的刑罰真的較其他地區同等控罪較為嚴苛嗎?其實不然。香港的叛國罪與叛亂罪與英國、加拿大、澳洲的罰則相同,其他罪行例如: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披露他人犯叛國罪、非法操練罪、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與國家秘密相關罪行、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行、破壞電腦或電子系統、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為受禁組織謀取會費或援助、不得妨礙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均較其他地區同等罪行的罰則輕。因此,有關「刑罰嚴苛」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當中的謬誤顯然易見。試問有沒有人會認為終身監禁的刑罰對於謀殺罪而言是過重?罰則的輕重當然要反映罪行的嚴重性,謀劃叛國活動當然會為社會、經濟、民生、人命帶來不可估量的破壞,因此治重罪必須用重典,筆者是非常慶幸香港終於完成了23條本地立法,落實了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

(作者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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