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麟
3月1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順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一步落實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式刊憲生效,國家安全從此將得到有效保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式生效,這是值得全港全國慶祝的大事,同時也要明白,國安條例正式生效只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新起點,接下來還有很多重要的事情來做,當前最主要的莫過於加強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宣傳和教育。
首先要看到,西方反華勢力、反中亂港分子及部分西方媒體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抹黑和誤導「紛至沓來」,他們抓住的一個關鍵點就是包括公眾諮詢文件在內的法律條文繁長冗雜、晦澀難懂,在公眾沒看完全文的背景下,他們的抹黑和誤導就很容易「奏效」。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共有212頁,內容很多,不可能苛求公眾全部看完全文。
在此背景下,西方媒體為了抹黑和誤導就「各出奇招」,如彭博社將公眾的意見當成特區政府的官方說法,錯誤報道香港政府會立法禁止Facebook、YouTube等平台在港運作。《華盛頓郵報》則通過社論抹黑23條立法,為亂港黑手黎智英撐腰張目,甚至揚言47名亂港分子牽涉的非法「初選」案「唯一合理、可信的判決」是47人無罪獲釋,此舉是明目張膽干涉香港特區司法獨立、妨礙司法公正。《泰晤士報》則發表極具誤導性的報道,令人誤解管有某份舊報紙便會被監禁,妄圖引起市民對立法的恐慌。《華爾街日報》則通過社論散布立法後「去香港有危險」等惡意言論,可謂是把聳人聽聞的把戲發揮到了極致。
雖然他們的抹黑和誤導都沒有發揮實質性作用,但也提醒我們,在不可能苛求公眾看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全文的背景下,特區政府更要加強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宣傳和教育,及時反駁錯誤觀點和言論,以正視聽。
如新法例訂明,政府可增設附屬法例。有人就藉此誤導,令人誤解附屬法例會用來加新罪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就清晰反駁指,附屬法例是建立在主體法律的基礎之上的,只是完善主體法律的操作和執行細節,令主體條款在實際操作上更暢順,絕對不是修改或擴大主體法律的條款。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舉例指,國安條例規定,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警方可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向法院提出申請延長14天。「主體法例講了最多延長申請14天,附屬法例不可能由14天增加至30天。」他清晰指出,主體法例如何規定就會如何執行,附屬條例的功能只是讓執行在實際操作上變得更暢順,僅此而已。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到特區政府有權撤銷潛逃者的護照,有人誤導稱香港可以通過制定附屬法例隨意泛化執行,包括取消潛逃者的香港身份證等等。對此,身兼應變反駁隊隊長的鄧炳強就直言,主體法例如何規定就如何執行,不可能無端做一個附屬法例取消潛逃者的身份證,「呢種行為唔得㗎」。
對於那些抹黑和誤導的言論,政府官員不僅進行了駁斥,而且通過舉例子的方式清晰告知大家國安條例的相關條款方式,這種宣傳和解說的方式值得應用和推廣。近日就有友人向筆者查詢,香港國安法規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交由內地審理,是否違反23條立法的案件也可能會交由內地審理,筆者向身邊親友問詢,發現不少人都有這個疑惑,或者弄不清兩者的關係。筆者覺得有必要在此作清晰的科普。
香港國安法只針對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只涵蓋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其中兩類行為(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仍需立法禁止。因此可以說,完成23條立法是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重要補充。
在執行機制層面,香港國安法第55條明確列明,只有當出現極其特殊的、嚴重的「三種情況」時,經特區政府或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相關犯罪案件才由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香港國安法實施近4年來,還沒有出現一宗案件交由內地審訊。
而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來說,首先條例全文中沒有「可以交由內地審訊」的相關內容;其次,特首李家超曾明確強調,23條立法諮詢文件列明案件在香港審理,不會將被捕人送往內地;最後,結合上文提到的,香港國安法實施近4年來案件都在香港審訊的實際情況,相信類似於「23條立法會交由內地審訊」的謠言就會不攻自破。
「謊言重複1000遍,也不會成為真理,但謊言如果重複1000遍而又不許別人戳穿,許多人就會把它當成真理」。所以,類似的澄清和反駁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反覆講,要讓民眾更清晰了解23條立法的實際情況,讓他們明白「國安才能港安,港安才能家安」的樸素道理,進而提升市民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和責任感。筆者認為,這也是加強23條立法宣傳教育的最大意義。
眼下,4月15日就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後的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都在籌備推出更多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和活動,希望借此增強市民的國安意識和國安教育,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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