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案,昨日踏入第六十八日審訊。「從犯證人」、法律助理陳梓華繼續接受辯方盤問,承認自己有協助本案另一「從犯證人」李宇軒離港潛逃,又指當年援暴組織「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曾透過Telegram找他,直接表明可為李宇軒提供安全屋、交通及財政支援。辯方質疑陳梓華不少證供未在錄影會面和書面供詞中提過,包括指黎智英並非不支持「勇武」只是要迎合西方要求而獲得「國際」支持,陳梓華反駁稱:「但佢(黎)有講過呀嘛。」
辯方昨日主要圍繞陳梓華協助李宇軒逃離香港的細節作出盤問,以及質疑陳梓華早前於庭上的不少證供並未在錄影會面和書面供詞中提過。陳梓華稱在2020年10月10日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曾向警方表示「無資助過佢(李宇軒)一分一毫,更莫講話協助佢離開香港。」承認「當時講緊假話」。陳梓華同意自己曾告訴李宇軒會協助安排安全屋,兩人亦曾在電話中討論過「反跟蹤」策略。
爆「易得道」成員為李提供安全屋
陳梓華稱,他最終在Telegram中聯絡到一個名為「Kyle」的用戶,並將Kyle的聯絡方式及與Kyle見面地點告知李宇軒。但不記得李宇軒最後有否住在Kyle提供的安全屋,李宇軒其後亦有聯絡及表示自己安全。另外當年YouTube頻道、援暴組織「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亦透過Telegram找他,直接表明可為李宇軒提供安全屋、交通及財政支援,遂告知李宇軒讓他們自行聯絡及見面。
陳梓華亦承認,他與男車手Cap討論過安排李宇軒逃離香港事宜,Cap表示可為李宇軒安排釣魚工具及船家,亦提供喬裝裝扮以隱瞞身份,Cap此後與李宇軒直接聯絡,李宇軒其後亦向陳梓華交代他已在Cap協助下安排潛逃事宜。陳梓華稱,他忘記曾否指示李宇軒抵達台灣後到警署自首及尋求協助,但堅稱沒向李宇軒提及可乘搭捷克官員的私人飛機離開台灣。
否認有講過自己有「勇武小隊」
在辯方盤問下,陳梓華同意他曾在2019年7月至8月,與李宇軒在火炭工業區某大廈地下見面,當時亦有某一隊「勇武小隊」的男隊長Captain及女隊員Cath。
不過,陳梓華否認有講過自己有一隊「勇武小隊」,包括Cath是負責炸彈、汽油彈等爆炸品,以及造成「7·21」白衣人事件、衝擊中聯辦事件、口岸發現有爆炸品事件,亦沒有向李宇軒指其「勇武小隊」需為大埔開槍事件負責。另亦否認曾向李宇軒表示成立「流亡政府」後,願成為「領導人」、負責軍隊,以及以色列軍隊可向「勇武小隊」提供訓練。
陳梓華承認庭上不少證供並未在錄影會面和書面供詞中提過,包括「攬炒巴」劉祖廸表示如要跟隨黎智英的建議,一定要獲得李宇軒同意;陳梓華與李宇軒、劉祖廸視像會面討論後致電黎智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要求陳梓華與其他人在文宣及「國際線」方面「都要繼續做」、「要支持『初選』」;以及2020年3月至5月第四次與黎智英在車上見面時,黎稱:「我唔係唔支持勇武,只係我需要迎合西方(要求),去獲得國際支持。」
辯方律師團隊準備了有關錄影會面紀錄及書面供詞的14條問題,質疑多項事件並沒有在書面供詞或錄影會面謄本上提及過,希望陳梓華在本周五(5月3日)再開庭前閱讀書面供詞或錄影會面謄本,以作準備。
控方將提供近700頁的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讓陳梓華今日(30日)回庭在律師陪同下閱讀,以預備辯方在本周五的盤問。
WhatsApp群組內煽惑殺警 3男各囚22個月
3名男子包括健身教練,於2019年10月在一個有百名成員的WhatsApp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和其家屬,被控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早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3名被告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張潔宜指,被告雖沒有詳細的實行計劃,但信息中提及「無差別殺警」,對警員、警員家人乃至一般市民的安全構成威脅,加劇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最終判3名被告各囚22個月。
3名被告,依次為現年52歲的售貨員關嘉林、32歲健身教練葉子軒和52歲工程公司東主曾智健,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指,3人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斥鼓吹無底線暴力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出,3名被告於社會經歷暴力衝擊的時候煽惑他人襲警或襲擊警員家人,旨在阻礙警員執法,正面挑戰警方,當中部分信息指控警員性侵女示威者、利用催淚彈害市民,導致本來不滿的人更不信任警隊,影響警隊公信力。而被告發出的信息中,提議「整炸彈」和「無差別殺警」等,屬鼓吹無底線襲擊,即使沒有提出詳細計劃,亦非減刑因素。
此外,雖然無證據顯示各被告預謀犯案,但涉及警員的討論歷時超過1個半小時,每當有成員更改話題,被告都會把焦點放在警員身上,不能夠忽略被告在群組當中主導討論;即使群組只有百多名成員,數字只是其中一個量刑考慮因素。
張官遂以每項控罪採納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初犯,減刑兩個月,另因控方檢控過程有不必要的延誤,再減刑兩個月,各被告就每項煽惑傷人罪囚20個月;但考慮到兩項控罪在相同時間發生,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3名被告各自的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來源:香港文匯報 記者: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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