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過去幾年我們在香港經常提到一個詞,也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很重要的一個詞:境外勢力。什麼是境外勢力?境外勢力又是一種怎樣的勢力呢?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境外干預」罪列明,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條例同時給境外勢力作出了明確定義。
「境外勢力」是指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國際組織。除此之外,還包括任何以上提到的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或者關聯個人。而其中,關聯實體的呈現方式可以是公司或者團體。
當然,如果僅僅擁有「境外勢力」身份還不足以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只有「境外勢力」作出了相應的「干預」行為,才可能犯法。「干預」行為包括五個大項:
一是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者特區行政機關。例如政府或行政機關在制訂或執行一些政策或措施時,「境外勢力」去影響相關的官員,就構成了干預。
二是影響立法會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立法會議員執行他們的職能,或者干預與立法會相關的程序。
三是影響法院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司法人員執行職能,或者干預特區的司法。
四是干預任何選舉或與選舉相關的程序,包括干預立法會選舉、行政長官及區議會的選舉程序。
五是損害中國與任何外國的關係;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損害中央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損害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損害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都會被視為干預。
《條例》還對「配合境外勢力」和「勾結境外勢力」作出了清晰定義。如果一個香港公民參與了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或者代替境外勢力、與境外勢力合作;甚至他受境外勢力的控制、監督、指使、要求,以及在境外勢力的資助或支援下,作出一些干預的行為,就構成配合或勾結境外勢力了。
這樣看來,「配合或勾結境外勢力」的定義非常清晰,不存在模棱兩可的情況。換句話說,一個人很難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就配合或勾結境外勢力作出干預的行為。釐清了法律上的概念,確實能讓我們更加明確哪種行為會危害國家安全,在潛意識中自覺形成和樹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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