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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聞特別篇|懶人包:「35+顛覆政權案」有哪些法律定義須釐清?最終裁決是什麼?

【點新聞報道】這宗案審了過百日,今日(30日)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14人罪成。

這宗可說是至今最大宗的香港國安法案件,共有47名被告。全部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今次審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及裁決,不設陪審團。31人認罪,包括第一被告戴耀廷,一群立法會攬炒派前議員,胡志偉、毛孟靜、楊岳橋、梁國雄等,還有黃之鋒、劉頴匡等人。16名被告不認罪,他們須經審訊來決定有否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最終結果是,除了劉偉聰及李予信,其餘14人罪成。

控罪重點之一是有否「串謀」,亦涉及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提到「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審訊時有幾點須釐清:一,什麼是「其他非法手段」;二,「其他非法手段」包不包含武力元素;三,怎樣才算顛覆國家政權;四,違反基本法第73條是否構成非法手段?

判詞釐清了一些法律定義,亦為以後同類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第一,「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使用武力及威脅使用武力。法庭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5月28日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決定,提及的「任何」活動,非法手段並非單指武力活動。限於武力手段,屬狹義詮釋,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其他非法手段」不止於刑事行為。但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需表達肯定意見。

第三,要證明被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時,控方要論證兩點。一,被告有意圖落實控罪所述的手段;二,被告在犯案時,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第四,被告不知「非法手段」是非法的,而又做了,都算犯法。即是,對法律無知不是辯解理由。

第五,法庭定義了什麼是「顛覆國家政權」。參考了香港法例及《辭海》定義,法例中的「國家政權」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所履行的職能。這就是國安法第22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

第六,違反基本法第73條,濫用立法會職權,可以構成「非法手段」。判詞指,立法會議員有憲制責任,並需宣誓擁護基本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違反基本法規定。法庭引用2016年梁國雄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指出議會特權不適用於本案,又指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受制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防止有勢力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

本案的「非法手段」,就是謀劃濫用基本法第73條的「否決權」。判詞續指,即使按基本法第51條,行政長官在立法會解散後,仍可按上個財政年度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政府執行新政策必定受到嚴重阻礙,基本上要煞停。另外,法庭定明本宗「串謀」的起點,是由第一被告戴耀廷,在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的想法開始。

香港國安法第22條訂明,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判囚10年至無期徒刑,即是終身監禁。積極參加的,判囚3至10年。其他參加的,判囚3年以下。律政司就劉偉聰及李予信脫罪提出上訴,而14名罪成被告下月25日求情。

(點新聞記者鄧文瀚報道;視頻製作:林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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