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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輸入外勞遭解僱後逾期留港觀光 判囚4個月罰款800元

內地男子因作出虛假申述等罪被囚。(點新聞資料圖片)

【點新聞報道】一名內地男子被控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及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於5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800元。

39歲的被告早前以輸入勞工身份獲准來港工作。被告及後在合約期滿前被終止合約,但他未有在合約終止後14天內離港。被告於5月26日在管制站離境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期間,被告向入境處人員聲稱對其勞工合約已被終止一事毫不知情,入境處對其解釋起疑遂向被告展開調查。

於調查期間,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清楚知道其勞工合約已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並需在合約終止後14天內離港,但由於他希望留港觀光故未有在逗留限期前離開。另外,紀錄顯示被告以輸入勞工身份來港後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被告因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及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而被落案起訴。被告於5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800元。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除獲豁免或無須登記的人士外,凡年滿11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包括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的人士),均須於進入香港後30天內登記及申請身份證。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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