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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打蛇打七吋

文/黎岩

保安局局長今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公告,針對6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並被通緝的各人,依法斷然採取措施,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資助援助或支持各犯罪嫌疑人。打蛇打七吋,徹底斷絕各犯的經濟來源,在剷除其持續從事犯罪活動的經濟土壤的同時,逼使各犯盡早回港投案自首,接受正義的審判。

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維護國家安全的警方於2023年7月及12月先後發出通緝令的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等六犯,畏罪潛逃英國等,仍賊心不改,肆無忌憚地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損害香港特區發展利益的涉嫌犯罪活動。

當局今次主動採取行動涉及的6名被告分別為被早已畏罪潛逃境外的通緝犯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各人非但是在港期間明目張膽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在竄逃英國後仍賊心不死地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迄今仍在從事顛覆合法政權,分裂國家、謀求推動「港獨」的犯罪活動。同時,期望當局進一步採取措施,將今次採取的措施覆蓋所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並已潛逃境外的通緝犯與尚未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條(2) 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 ——

(a) 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亦不得為有關潛逃者的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

(b) 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保安局正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及第90條清晰明確的法律規定,作出以下事項限制措施:「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其中,就第一項限制措施,警方在執法時理應充分考慮各通緝犯身處境外,或極有可能收到境外機構或個人的金錢資助,因此應該充分行使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適用範圍,覆蓋公然資助分裂中國國家犯罪活動的境外公司及個人,對其在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國境內的包括不動產等實際經濟資源,依法採取限制措施,給予必要的懲戒。

就措施二「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應對於其與親屬聯名的不動產、包括聯名銀行賬戶、基金股票賬戶實施凍結等限制措施,禁止交易或變賣不動產,防止其利用交易所得繼續資助各被告。

至於「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雖則遲來,但亦能有效防範其繼續利用特區港人身份在國際社會興風作浪,招搖撞騙,尋求各種資助。

政府發言人強調 :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當然,也確實有必要採取是次措施。

保安局今次履職擔當斷然採取的執法行動,雖然是針對涉嫌犯罪的六名通緝犯,但也即時公開提醒市民,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經濟資源,其中包括將境外房產以低於市場價格的極不合理的租金租予各被告,或向其租入不動產,包括與各被告之間屬親朋好友的遺產贈與,以及通過網絡眾籌向各被告提供資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

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條(4)亦明確規定無意圖及主觀上並不知情可作為免責辯護,但這也只是作為免責辯護的條件而已,當事人未必就能夠因此免罪而抱持僥倖心理。因此,市民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面前,應該有足夠清醒的認知理智。

經濟基礎是人們賴以從事各項活動的物質保障,保安局積極主動作為,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充分發揮「雙法雙機制」的法律功能,充分發揮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威懾效用,彰顯社會的正氣和正義的同時,向全社會傳遞了清晰正確的法治觀念,劃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清晰底線,堅定了全社會共同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信心。

悲憫之心不能替代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東郭先生最終只能反噬自身。打蛇打七吋,徹底斷絕犯罪分子的經濟來源,使其失去賴以支撐犯罪活動的經濟基礎,有助於削弱或遏制並最終徹底杜絕其從事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的機會與漏洞。雖然未必幻想犯罪分子能夠幡然悔悟立地成佛,但至少可以逼使其無力拿起屠刀而不得不放下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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