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 |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下載APP
標籤

黑手落鑊|黎智英等集會案終極上訴 爭議定罪是否相稱

7被告因2019年818案被控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右起:李柱銘、何俊仁。(資料圖片)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原先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之後上訴獲撤銷「組織」罪,4人更獲減刑。7人其後再就「參與」罪提出終極上訴,昨(24日)在香港終審法院開庭聆訊,雙方陳詞爭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時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法官聽罷陳詞後擇日判決。

是次上訴議題為,終審法院應否採納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的判例?若採納,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彭耀鴻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指本案中警方曾決定禁止遊行,原因在擔心激進分子騎劫遊行,然而最終警方憂慮並未發生,因此本案眾被告不應受當初警方憂慮所影響,定罪時應考慮其是否相稱。在法官李義追問下,余若薇引用案例說明定罪本身屬於一種限制,如今雖不挑戰《公安條例》相關條文或警方禁令,惟法庭仍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則指,不是想挑戰執法部門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制度,或執法部門就今次事件只就維園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決定,而是法院裁定參與者有罪本身,是否不相稱地干預一個人行使權利的自由。法官李義質疑既不挑戰條例,又不質疑決定,那相稱性測試到底能夠如何進行。

何沛謙解釋指,應視乎每宗案件案情個別而論,觀乎本案案發當日,涉案遊行「絕對和平」,因此定罪並不相稱。

律政司:鄒幸彤案已釐清相關原則

法官張舉能問基本法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如今上訴方卻認為無理檢控時,即使成功證明控罪元素,法庭也有責任審視檢控相稱性並拒絕定罪,質問其邏輯何在。代表何俊仁、李柱銘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指只有無理檢控時才應脫罪,因為法庭作為最後看門人理應介入。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梁國雄及鄒幸彤案已釐清相稱性上的相關原則,又指若上訴人爭議相稱性問題,可透過司法覆核等途徑處理。律政司指,上訴人曾於集結期間高舉橫額,以及站於隊伍前方,且本案獨特之處是要平衡公眾安全、言論自由及國家安全等。

18次和平集會演變為暴動

律政司續指,2019年6月至8月,已有18次和平集會演變為暴動,警方批准集會而拒絕批准遊行,已平衡集會權利和公眾安全,執法符合相稱性;又認為若順應上訴方說法,被告抗辯沒有參與暴力,因而要求獲判無罪,會破壞預防罪行的立法原意。

7名上訴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分被判監18個月及8個月,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3人均緩刑2年。上訴庭其後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撤銷控罪,但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經調整刑期後,黎的刑期為9個月,李卓人為6個月,梁及何則為12個月及5個月。

(來源:香港文匯報 記者:葛婷)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黑手落鑊|黎智英等集會案終極上訴 爭議定罪是否相稱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