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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落鑊|35+顛覆政權案 控方: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

「35+顛覆國家政權」案有45名被告罪成,其中31人認罪及14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各人分批進行求情。法庭昨日(25日)處理被控方列為組織者的5名被告求情,包括認罪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受審被定罪的吳政亨。控方認為,可按各被告參與程度及串謀的角色而分級量刑,而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控方又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設立最低刑期,其立法原意清晰,明顯因該嚴重罪行有廣泛社會關注,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由於串謀罪須按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因此就串謀罪條文的唯一解讀,就是國安法的刑期分級制和最低刑期同樣適用。

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等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戴耀廷、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吳政亨等。

法庭昨日先處理量刑的法律問題。本案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罰則,「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指罰則按嚴重程度分三級

萬德豪首先陳詞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內「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分為三級,另一方面,本案控罪屬串謀控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有關串謀罪行,可處刑罰必須與該罪行「嚴重程度」相稱。雖然《刑事罪行條例》1996年訂立條文時,香港國安法尚未出現,但立法者當時肯定已預想有類似情況出現,才提及須按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因此若要與香港國安法二十二條刑罰相稱,必須採納條文的判刑下限,加上香港國安法清晰的立法意圖,唯一恰當詮釋必然為顛覆罪罰則以及最低刑期仍適用於本案。

法官李運騰問控方對涉同一串謀的被告,判刑時是否採用同一刑期等級的立場,萬德豪確認,並表示刑期等級視乎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在串謀的角色。李官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時的說法,稱如落實案中串謀,當選進入議會投票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議員才是「首要分子」,而非「初選」組織者。萬德豪回應表示,組織者非「首要分子」的說法不可接受,違反常理。控方認為組織者發起整個串謀,必然是首要分子。

就「首要分子」的定義,萬德豪建議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首要分子」類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首要分子」是牽涉組織罪行的犯罪者,可以是組織者或領導者。

警方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加強保安措施。(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攝)

法官李運騰提出,特區終審法院指香港國安法須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銜接,而非與其他內地法律銜接,又問控方所引用的內地刑法是否與香港國安法相關。控方解釋,有關的法律和字眼相近,控方是以具邏輯的方式去詮釋內地法律,因此能應用於本案。

法官陳慶偉要求控方表明哪些被告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萬德豪未有就這個問題表態,認為分級本帶上下限刑期,表態等同表明判刑刑期,但願意表明各級相關考慮因素。

控方:量刑時應為被告分級

萬德豪表示,若要裁斷被告是否「首要分子」,須考慮其有否參與計劃、組織、指揮、加強精密策劃以及其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等;裁斷被告是否「積極參與者」,須考慮其是否在當中擔任積極角色,如何渴望參與等,餘下同案被告則屬最次要的「其他參與者」。

控方又認為,法庭量刑時應先為被告分級,然後按既訂刑期範圍訂定量刑起點,最後再考慮各種加刑或求情因素,有需要的話再考慮被告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可減輕處罰,法庭可據此將被告犯案嚴重程度降級。

萬德豪提到,國安法第三十三條列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區諾軒、趙家賢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適用於國安法第三十三條。

特稿|判斷戴耀廷罪行嚴重性 法官:重點在持續不斷犯罪

在控方完成陳詞及口頭答問後,由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狀黃繼明開始求情陳詞。黃繼明在講述戴耀廷的個人情況時,一度被法官陳仲衡打斷,指戴耀廷並非初犯者(not the first offender)。黃又以謀殺案為例,稱一名主腦負責計劃、收買殺手並從中獲益,但戴耀廷沒法控制其他參與者的行動,法官陳慶偉打斷其發言,叫黃不要忘記戴耀廷在7月6日和7月9日「初選」記者會曾經受訪。

黃繼明在求情期間稱,戴耀廷在提出「初選」時,香港國安法仍未實施,「沒人認為(初選)是非法的。」法官陳慶偉聞言要求辯方澄清本來已認罪的戴耀廷「是否不接受『串謀』的控罪」,黃繼明否認,並稱「初選」在2020年7月後有改變,戴耀廷在「初選」中的角色有限,不應於量刑時考慮此前的事件云云。

法官李運騰反駁,不是考慮七一前的事情作量刑,而是要考慮社會環境,判斷罪行嚴重性,重點在於持續不斷的犯罪。

黃繼明又稱,被告所犯的錯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有即時在7月1日停止計劃。法官陳慶偉聞言再打斷黃的發言,指戴耀廷「不只是沒有停止,而是繼續(初選)」。黃繼明承認被告戴耀廷持續參與在串謀當中,至7月才退出,但聲稱法庭在考慮戴耀廷的角色時應從7月開始。法官陳仲衡反問,倘黃繼明把戴耀廷歸類為「其他參加的」,那黃認為誰是「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法官陳慶偉聞言大笑,李官笑言:「那麼所有人都不是主要參與者(key participants)。」

話你知|高院判詞指戴耀廷發起謀造憲制危機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早前在35+顛覆政權案的判詞中指出,在本案中,首被告戴耀廷提出「35+」計劃,並提出使用立法會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爭取所謂「五大訴求」及製造「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迫使行政長官對「五大訴求」讓步。法庭清楚看到,在2020年3月和4月,「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戴耀廷的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判詞表示,戴耀廷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其想法,引起了「泛民主派」的注意。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時,至提名期完結前,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所有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中,第一和二段清楚說明「初選」的作用和目的。「初選」參選人聲明一旦當選,他們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2020年7月6日,首被告戴耀廷、區諾軒及其他人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票站地點。在記者會上,戴耀廷提到其中一個目標是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又提到解散立法會。2020年7月9日,戴耀廷和區諾軒再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初選」細節。其間,戴耀軒再次說出「35+」計劃的目標為取得立法會的過半議席,以及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另一記者招待會於2020年7月13日初選後舉行,戴耀廷重申,「參選人」將遵守已達成的協議及他們已承諾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戴耀廷於7月14日在其臉書發表帖文,再次提及參選人已在協調會議中達成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協議。

法庭認為,戴耀廷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概念時,法庭毫無疑問肯定戴所指的是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等權力後帶來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法庭肯定戴耀廷對參加協調會議者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說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的步驟和他想追求的結果,即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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