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昨日(26日)繼續聽取5名被告求情,包括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吳政亨。法官拒絕接受辯方陳詞指法庭量刑時不應將戴耀廷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納入為考慮因素,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已不再是計劃主腦。另區諾軒的代表大律師陳慕賢陳詞指,被告已盡力協助控方作供,冀法庭量刑時至少減刑一半。法官則提出減刑時須考慮各從犯證人證供的價值。
戴耀廷罪行具持續性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繼續進行求情陳詞,一再提出法庭量刑時不應將戴耀廷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納入為考慮因素;惟法庭不認同黃的論點,指有關說法只適用於「非持續性罪行」。
辯方又提出戴耀廷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再無在顛覆串謀中扮演領袖或主導角色,惟同意戴耀廷仍有繼續參與「初選」活動。辯方指,戴7月16日於社交平台發文表示需稍作休息,同時亦不能控制其他參與「初選」人士的行為,因此戴實際參與度有限。法官質疑辯方有關說法,指從犯證人趙家賢於庭上作供時,曾提及過戴耀廷雖於「初選」後表示「稍作休息」,惟於同年8月,仍就相關計劃聯絡他,查問「民主動力」能否捐出一百萬元,以資助「香港民意研究所」進行與其「初選」計劃相關的民意調查,以向當選人施壓。法官又補充,還有所謂「三投三不投」。
法庭其後當庭拒絕接納辯方陳詞中提及的兩個論點,即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一切涉案相關細節,都不應用作考慮戴耀廷的罪責;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在串謀中角色有限。
罪行性質十分嚴重
辯方認為,戴耀廷所主張的顛覆圖謀,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應不屬最嚴重的,因為戴只是錯用憲法權力,提出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方式,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而整個顛覆圖謀不涉及使用暴力或武力。惟法庭反駁指,利用憲法迫使行政長官辭職只是戴提出的「攬炒十步曲」其中一步,而「攬炒十步曲」中第八至第十步中,戴亦有主張街頭抗爭及暴動,因此罪行性質十分嚴重。
代表區諾軒和鍾錦麟的大律師陳慕賢陳詞時,引述香港國安法第33條指,中聯辦譴責「初選」後,區諾軒嘗試和官方人員對話,屬於放棄犯罪。辯方又指,區於2020年7月15日在社交網頁發帖退出初選,並聯絡趙家賢商量退出;由於組織者先後退出,「35+初選」不再有認受性。辯方認為,區諾軒作供有助控方舉證,應可受惠於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減刑條文。
法庭關注,辯方書面陳辭要求減刑一半,會否要求增加減刑幅度至超過一半?陳慕賢索取指示後稱,建議區獲得減刑50%至60%。法官指,證據不足以顯示區諾軒達到「超級金手指」的程度,但承認區的證供有助控方立案和舉證。
代表吳政亨求情的大律師石書銘則指,吳政亨或有份協助計劃,但他不曾參加協調會議或「初選」,角色如「政治局外人」,僅因愚蠢及依靠戴耀廷的意見,未有意識到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性而參與計劃,要求法庭將他列為最低級別的「其他參與者」,判處三年以下監禁。惟石的說法隨即被法官駁斥,批評吳選擇以身試法,便須面對後果,不應卸責他人。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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