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 |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下載APP
標籤

35+顛覆政權案|法官指黃之鋒重用求情理由 不獲額外減刑

「35+顛覆政權」案共有45名被告罪成,其中31人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處理第三批共6名被告的求情陳詞。認罪被告黃之鋒一方求情時,同意黃之鋒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屬加刑因素。法官關注到黃之鋒之前有多項案底,表示不能將黃視作有良好品格,也不能將舊案的求情理由循環再用。辯方亦同意黃之鋒在之前的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但希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調整量刑起點或減刑。法官認為,黃之鋒在前案已獲減刑,故不會給黃之鋒額外的刑期扣減。

昨日作求情陳詞的包括6名認罪被告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及受審後被定罪的施德來,均為所謂「初選」九東區參選人。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辯方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黃之鋒,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譚文豪。

李國威求情稱,黃之鋒僅為「初選」參加者,沒有參與組織或協助,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三級罰則之中屬於「積極參與者」,但同意黃之鋒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為加刑因素,又稱黃的最大求情因素是及早認罪,應獲三分一扣減。

李國威承認案情,指黃之鋒曾主張「國際線」,並到美國游說尋求外國支持等,但本案只關乎本地事宜,而黃之鋒自2016年起已尋求外國支持,相關發言是與2019年修例風波有關,與本案控罪無關,又稱香港國安法第三十條對於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有特別定義,與本案「串謀」並不相同,有關條文不適用。

辯方認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

3名法官關注到黃之鋒有多項案底。李國威稱,黃之鋒曾因數宗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監,包括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案被控後獲法庭保釋,同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當天參與遊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以及發布西灣河開槍警個人資料違反「起底」禁制令,2020年6月在維園再干犯未經批准集結罪。

在這些案件中,有部分是黃之鋒在獲法庭保釋期間干犯,辯方接受此屬加刑因素,但稱黃承認有關控罪,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酌情扣減部分刑期。法官陳仲衡表明,黃之鋒當時已獲減刑,法庭不可能因他在其他案件認罪而再作減刑。

黃之鋒無自撰求情信

就黃之鋒的個人背景,李國威呈上黃之鋒母親、老師及教會牧師的求情信,稱黃之鋒在本案盡早認罪,希望服刑後改過自新。法官陳仲衡指,那是其他人代表黃之鋒說的話,而非來自黃本人,又關注到黃之鋒並沒有自撰求情信。李國威確認黃本人沒有寫任何求情信,並稱這來自黃的指示,是黃的個人選擇。

李國威稱,黃之鋒雖未曾當選區議員,但一直「熱心助人」和「參與公共事務」。法官陳仲衡考言,不能將黃視作有良好品格,因為他有案底,且相關求情因素已被其他法官考慮,故不能循環再用。法官李運騰亦質疑,法庭在黃早前的案件量刑時已考慮到這因素,不能因此而給予額外扣減。

(來源:香港文匯報)

更多閱讀:

記者觀察 | 法官質疑黃之鋒求情理據 指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

35+顛覆政權案|法官質疑彭卓棋投機無悔意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35+顛覆政權案|法官指黃之鋒重用求情理由 不獲額外減刑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