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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陳文敏教授為何會犯常識性錯誤?

文/黎岩

大名鼎鼎的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本港一家媒體撰文,貌似依法論法,假借人權,高談闊論地歪曲甚至污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爭議」,並煞有介事地聲稱,在文明社會,刑事罪行一般不會有追溯效力,這是要保障市民不會因今天法律的修改,令昨天原來合法的行為在今天變為不合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樣地,一名被告在昨天所觸犯的罪行,不會因為法律在今天加重了該罪行的刑罰而被判更重的刑罰。

乍看起來,道貌岸然的陳文敏教授的上述說辭似乎無甚毛病,但若仔細推敲,就發現陳文敏話中有話,就是強烈質疑甚至不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執法司法過程。

首先,陳文敏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存有爭議。眾所周知,特區政府在推動二十三條立法過程中先後舉辦了大大小小的逾百場咨詢會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先後收到來自包括法律界等專業界別超過萬條的立法建議意見。保安局、律政司等亦在廣泛參照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對政府原擬提交的草案作出了大幅度的修訂完善,特別是對草案有爭議的地方,盡可能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平衡市民人權,做了修訂完善,令到爭議的各方都能夠以法治及理性的取態信納接納條例,從而消弭了立法爭議。

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在推動某項法律的草擬立法過程中,都有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爭議,這本不足為怪,就連陳文敏教授推崇備至的美國,槍支氾濫每年造成逾萬無辜者不幸喪生,甚至就連參加參加競選活動的前總統特朗普,也差一丁點死於槍下。正因為如此,美國社會強烈呼籲立法規管槍支,但勢力強大的軍火商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力量遊說國會,致力反對管制槍支,其藉詞無非是保障人權。這種爭議差不多存在了有百年的歷史,說明各國各地區在立法前存在爭議是一個普遍現象,但斷然不能就以立法前的爭議去否定立法過程及已經確立的法律。

陳文敏所犯的第一個常識性錯誤就在於口口聲聲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存有爭議。法治社會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法律就是法律,一旦立法,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條款無條件地執法司法,絕對不能以法律有爭議為藉口否定法律。當然,陳文敏也可以以國安案件獲准上訴為理據證明其謬論之依據,但這種上訴是普通法司法過程中司空見慣的程序,上訴並非證明原法律本身有重大問題,而僅僅是被告或控方對法律條款的理解認知與法官有出入而已。若果人人皆以陳文敏的歪理質疑懷疑二十三條的正當性合法性,並拒不遵從,那麼,香港社會極有可能又回到黑暴動亂的無法無天歲月,如是,是否是陳文敏教授所期待的結果呢?

陳文敏教授所犯的第二個常識性錯誤就是錯誤地將在囚人士理應要服滿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獄,曲解為因為懲教署對該囚犯根據新訂立的二十三條法律行使追溯力,不予提早釋放。

作為一名知名的法律專家或教授,陳文敏理所應當知曉法例下的提早釋放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包括在囚人士真心悔過,絕無再犯危害國家安全可能,在獄中表現良好,倘若提早釋放能夠給社會帶來正向的積極作用等等因素。關鍵的是,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意即囚犯一經入獄,理論上講必須服完規定的刑期。

在陳文敏眼中,若果某位國安囚犯依法必須服完完整的刑期,就是懲教署不當行使了二十三法律並不存在的追溯力,將其在國安法生效前所犯下的罪行一併考量,致使該名囚犯未能獲得提早釋放的機會。

事實上,懲教署署長准予在囚人士提早釋放的酌情權或將個案轉介予相關委員會以考慮提早釋放在囚人士,均必須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或處理,且必須評估該在囚人士的獄中表現等因素才能決定,並非僅僅只是主觀同情甚至大眾關注等外在因素而予以提早釋放。

陳文敏教授第三錯誤可謂更加荒謬,他認為懲教署未能積極考慮並予在囚國安犯人提早釋放,是違法行使追溯力,以國安法出台前的犯罪行為加重懲罰在囚人士。此說甚為荒謬,相信連陳文敏教授出來的港大法律學院學生都感到荒謬荒誕。

依照法例,懲教署署長須先決定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在囚人士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有關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它沒有增加法庭所判處的刑期,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絕對不涉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關於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就算是包括非禮及性侵犯等一般刑事犯,懲教署也會依法一視同仁地小心謹慎處理其提早釋放個案,當中最具關鍵的因素就是該犯是否再犯的可能性。若然評估該犯一旦提早出獄極有可能會重犯,會給社會造成相當大的危害,則斷然不會提早釋放。國安法在囚人士的提早釋放處理也是同理,這當中絕對不存在依據先前的罪行加重懲處的個案。陳文敏應該明白,懲教署是依法監管囚犯的機構,而不是決定被告刑期的法庭。

由此可見,陳文敏教授文中所述「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純屬聳人聽聞的荒誕之詞。若果依照陳文敏如此歪理,法庭在審議國安犯時,是否也會自行決定擴大罪行範圍呢?陳文敏教授會不會如此教授自己將會成為法官的學生如此司法呢?

陳文敏教授曾經是本港知名的法律專家,姑且不論其眾所周知的特定的政治立場,單從如斯匪夷所思的常識性錯誤來看,陳教授所講的斷然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具有特定意向的政治問題。不論如何,政治就是政治,法律就是法律,期望陳文敏自重,能夠尊重香港法治核心價值,不要再次出現這種啼笑皆非的常識性錯誤。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斯常識性的錯誤,出現在陳文敏身上,一點也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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