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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黎受審|黎智英危害國安案3罪表證成立 押後至11月再訊

黎智英3項控罪。

控方傳5名從犯證人及呈大量證據 證黎自始至終進行犯罪協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控方經過90天舉證,包括傳召8名證人,當中包括5名從犯證人,分別為《蘋果日報》前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以及與 SWHK(重光團隊)相關的李宇軒及陳梓華,及呈上大量證據力證被告的罪行。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25日)一致裁定,黎智英面對的3項控罪表證成立,需要對控罪答辯。

本案由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審理。案件昨日進入第九十二天審訊,在前日聽取控辯雙方的中段陳詞後,杜官昨日宣布,3位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面對的3項控罪均表證成立。

3位法官一致裁定

辯方隨即申請休庭30分鐘,以便向黎智英索取法律指示。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稱,已給予黎智英法律意見,黎選擇在本案出庭作供。辯方又擬傳召一名專家證人,就社交軟件Signal作供。控方問到黎智英的作供需時多久,辯方稱預計主問需時5天。法官李運騰指,本案涉及文章數量眾多,預料控方會以雙倍時間盤問,因此主問連同盤問應該合共需時3個至4個星期。經休庭商討,法庭決定押後至今年11月20日續審。

本案自2023年12月18日開審,控方在今年6月11日的第九十天審訊日宣布完成舉證。在此期間,控方傳召了8名證人,包括5名已認罪的從犯證人,分別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前主筆楊清奇,以及與SWHK(重光團隊)相關的李宇軒及陳梓華。

控方又傳召了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的、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作供,另傳召社交媒體專家證人、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鄒錦沛作供,並應辯方要求傳召國安處警員供述在收押所與張劍虹會面的情況。隨後,控方播放黎智英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及完整的受訪片段。

國安法生效後 黎不改方針「去到盡」

辯方於前日在中段陳詞時指稱,控方庭上只能證明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的意圖舉證,而香港國安法令原先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以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控方在陳詞時反駁指,控方一直以來都指控黎智英與其他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達成犯罪協議,並在國安法生效之後繼續相關協議,且案中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國安法生效之後,黎智英仍然是協議的一分子,包括其網上訪談節目內容、Twitter上有關「重光團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和英國政客裴倫德的帖文等。

控方強調,法庭不能夠只着眼於國安法生效之後發生的事,而是要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所作所為納入考慮,以全面地理解案情,因此控方從頭到尾、根據時序來顯示黎智英都做過什麼。

控方表示,所有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的《蘋果日報》前高層均供稱,在國安法生效之後,《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沒有改變,當張劍虹對黎智英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Jack Keane出席對談節目表達關注,以及質疑會否過於敏感時,黎智英回應稱:「我一定去到盡㗎,我冇得退㗎。」

控方:證有意圖串謀 未遂亦罪成

就黎智英的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中從犯證人陳梓華供稱在2020年6月16日赴壹傳媒大樓會見黎智英時,黎要求陳繼續「國際線」工作,又形容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控方指出,以上均顯示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決定繼續涉案行為。

控方強調,只要有足夠證據顯示犯罪協議持續,而且參與者遵守相關協議,便可以滿足「串謀」這項控罪元素。控方又指,不只要透過「外顯行為」(overt act)看協議仍繼續存在。案中還有來自從犯證人的直接證據,證明協議的內容、如何達成協議,以及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如何執行相關協議。

控方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是涉案串謀的同謀,只要被告有意圖串謀,即使他們未開始作出他們所協議的行為,已可證明他們串謀罪成。

黎智英3項控罪

一、「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指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上述6人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三、「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Mark Simon、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話你知|表證成立屬刑訊階段程序 彰顯公平審訊法則

◆警方當日封鎖搜查壹傳媒大樓。 資料圖片

香港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表示,在刑事案審訊中,裁定表證成立與否,是庭審程序其中一個階段。法庭在考慮案中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時,需要考慮的是假設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是否有可能足以令一個被正確引導的陪審團將被告定罪。

龔靜儀解釋,裁定表證成立與否的過程,是當控方案情完結,即控方傳召了所有控方證人出庭作供,以及將其倚賴的證物呈上法庭後,辯方可因應控方證據及案情的強弱,去決定是否作出中段陳詞。在此階段,法庭無須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及證物之真實性,而是假設對每一位控方證人的證供給予全面比重之後,是否有證據支持控罪中的每一個元素,從而令一個被正確引導的陪審團作出裁定。

表證成立不代表定罪 對被告無不利

這程序要求控方必須先證明到案中的證據足以支持表面證供成立,以及在法庭信納控方案情表面證供成立後,辯方才需要開啟其案情。以上法則可有效防止控方在審訊中,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身上。

如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就會獲無罪釋放,即案件不會繼續審訊下去,因為法庭認為不用聽取辯方案情,已能確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表面證供成立,不代表被告最後會被裁定有罪。被告有權選擇是否作供,即使不作供,法庭也不能因被告不作供而作出任何不利於被告的推論。同時,不管被告是否選擇親自作供,都有權傳召辯方證人,此程序彰顯了公平審訊的法則。

心腹指證黎推動「制裁」 黎晤陳梓華6次煽「加速」

◆黎智英妻子(右一)與兒子等親友昨日到法院旁聽。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黎智英曾表示控制議會亦是推翻政權的途徑。圖為黎智英在攬炒派「初選」日現身投票。資料圖片

本案其中一個重點是,黎智英與「SWHK(重光團隊)」串謀勾外乞求「制裁」的案情,涉及黎智英與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以及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兼《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和《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的證詞,證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鼓吹所謂「制裁」。

辯方日前在中段陳詞聲稱,黎智英不知道SWHK行動內容,涉案3封由SWHK發給捷克、愛爾蘭及葡萄牙外交部,請求該些國家停止與香港引渡協議的信件均沒提及黎智英有參與。但據從犯證人 、作為「重光團隊」和黎智英「中間人」的陳梓華供稱,由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他與黎智英共6次見面。黎智英對「重光團隊」如何打「國際線」提出了「國際游說」的四個步驟。

搭路洋政客造輿論 煽「抗爭」控議會推翻政權

據李宇軒、陳梓華供稱,「重光團隊」發展出「英國線」、「美國線」和「日本線」。根據黎智英的指示,「美國線」成員用眾籌資金聘請美國的政治顧問公司接觸美國民主黨政客,並提供描述香港負面的資料,例如聲稱香港情況會「威脅」美國在港利益,透過政策評論員撰寫報告,交給美國政府推動所謂「制裁」或經濟封鎖。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陳梓華認為黎智英不斷鼓吹對抗政府,又下指令游說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故陳梓華曾發訊息警告黎智英注意「自身安全」。黎智英當時以英文回覆陳梓華稱會「戰鬥到最後」云云。陳梓華認為,黎智英當時想表達就算香港國安法實施,都應堅持繼續「抗爭」和推動「制裁」。

張劍虹作供時指,黎智英自2014年積極參與《蘋果日報》編採政策,《蘋果日報》成為反政府和對抗中央的報紙,管理層也一直跟此方向經營報紙。2019年發生修例風波,黎智英指示高層透過《蘋果日報》推市民上街搞「抗爭」,並尋求西方國家對抗和「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在國安法生效後,編採政策無重大改變。

張劍虹供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生一路都話佢唔驚、佢會繼續『抗爭』。」為此開設了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 》與多名外國嘉賓對談,包括前港督彭定康、美國退休將軍Jack Keane及前國防副部長Paul Wolfowitz 等,希望透過節目造成輿論,令外國「援助」香港。

另一名從犯證人、《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供稱,在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仍覺得「國際壓力有用」,包括「制裁」,遂邀請外國嘉賓對談。

匯理求真|肥佬黎的辯護論調「得啖笑」

文/李自明

在歷經92天的漫長審訊後,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壹傳媒創始人黎智英被控的三項罪名——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表證成立。不過,黎智英的辯方律師仍在糾纏所謂「協議失效」論。有法律界老友一針見血指出,面對控方的嚴密舉證,黎智英的辯護論調「得啖笑」,「不過是以言論自由的幌子來掩蓋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違法的事實,根本是轉移視線,為肥佬黎開脫罪責。」

老友首先指出,從控方提供的證據來看,第一,《蘋果日報》高層作供指,國安法實施後編採政策無變,時任《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和副社長陳沛敏、主筆楊清奇的證詞都顯示採編方針在國安法實施後亦沒有改變;第二、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在《Live Chat with Jimmy Lai》訪談節目中公開呼籲「世界對抗中國」,更曾問美軍前副參謀長Jack Keane,應該如何繼續取得拜登政府的關注;Keane則指,黎及其他人繼續發聲相當重要,並稱美國國會對於香港發生的事予以很大支持;第三、從犯證人陳梓華供稱,國安法實施後從Mark Simon處得知,黎智英正在美國推動安全港法案,由美國「香港民主委員會」提供協助,而自己是被黎智英說服「繼續做」,陳梓華本身亦是在2020年7月或8月加入攬炒團隊美國線,即香港國安法實施後。

黎智英的辯護團隊還試圖通過質疑控方證據的可靠性來為其脫罪,聲稱控方沒有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繼續犯罪。老友直指,這種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控方已經提供了大量的文字、影片以及證人供詞等證據,充分證明了黎智英的犯罪行為。這些證據在網上廣泛傳播,只要用常識就可以判定當中是否涉及煽動成分,是否有勾結外國勢力。

法律老友直指,黎智英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性質嚴重、影響巨大,所謂言論自由不是「免罪金牌」。黎智英有無罪,最終要由法庭來判決。正如主審黎智英案的法官指出,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是由法庭決定,不能讓被告猶如「自己案件的法官」,進行非法勾當的人聲言不知自己行為犯法就無罪,說不過去。

黎智英曾在節目中大言不慚地講過,從沒想過離開香港,因為他愈是危險,愈能為香港爭取更大關注,並說若他入獄,效果或會更好。老友笑指,黎智英走到今日地步,求仁得仁,不是他自己想要的嗎,又何必花巨資請法律團隊百般推卸罪責呢,為何不乾脆兌現當年「海口」?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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