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保障個人私隱是市民越趨關注的議題,日前個人資料總括而言,保護市民個人資料絕不僅僅是私隱專員公署的責任,而是需要跨部門協調,攜手捍衛港人私隱。發布新版《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資料使用者指引》,及新版《身份證號碼與你的私隱》的資料單張,協助本港各界遵從有關要求。
不遵從守則的規定 並非違法
筆者詳閱上述兩份資料,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所發布的實務守則指引,如何得以充分落實執行,產生了一些疑問。
首先必須清晰指出,不遵從私隱署指引的規定並非違法,但可能有後果。假若有人作出舉報投訴,而私隱專員調查個案時,發現未妥善遵從守則規定的情況,可能對資料使用者構成不利。此外,在任何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規定的法律程序中,不遵從守則可導致對當事人不利的推定。
私隱署指引可能令前線產生顧慮
雖然實務守則指引並非法例,但私隱專員公署的新版《身份證號碼與你的私隱》資料單張,卻非常清晰地列出了10種記錄市民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要求收集市民香港身份證副本的具體情況及市民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涉及大眾生活的多個範疇。能否有力落實這些指引,會否令前線執行者產生顧慮,如何更有效保護市民私隱,值得大家共同探討。
一、社會早有共識的情況
例如私隱署單張提到僱主是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相關規定,收集僱員的香港身份證副本。這一點已經長年在本港實施,市民並不陌生,執行阻力極小。
二、與發牌及治安要求會否產生矛盾
坊間熱議大廈保安員登記訪客身份證,會否洩露個人資料。私隱署單張建議可使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作身份識辨,例如由公共服務機構簽發的職員證,或是由保安員認識的其他人來識辨訪客的身份。然而,本港所有保安公司及保安員均須申領牌照,由保安局的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制定保安業的發牌規管機制,同時監管保安公司的發牌及續牌事宜,另由警察牌照課負責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發牌及續牌工作。
對於保安公司及前線保安員,他們在決定是否登記訪客身份證時,首要考慮自然是發生罪案時,能否有足夠紀錄供執法部門追查兇嫌;其次是否符合保安局及警方的發牌要求,充分履行維護指定場所保安的職責,會否產生被吊銷牌照的「致命後果」;最後才到是否符合私隱署保障個人資料的指引。
在這種情況下,假若保安部門並未給予持牌者清晰保護私隱的要求,反而私隱署公布更清晰指引,保安公司及前線保安員為續牌考慮,依然會繼續現有登記身份證的做法,不會跟隨私隱署指引。故此,若保安部門能站出來,就私隱署指引給予清晰的肯定或否定,自然保安公司及前線保安員就能立即釋疑。
三、現有法例真空造成的不確定
私隱署單張也提及機構可否要求市民在參加幸運抽獎時,提供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副本,並指出機構或須記錄參加者的香港身份證號碼,以確保領獎者是真正的得獎者。
事實上,本港商業抽獎一般均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或「獎券活動牌照」,而規管相關申請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此例並無條文關於如何收集參與抽獎者的個人資料,而負責發牌的民政事務總署也沒在申請牌照的指引中列明任何保障個人資料、避免登記身份證的安排。假若民政事務總署能行多一步,在發牌時就列出可收集抽獎者的個人資料項目,就能彌補《賭博條例》的不足,同時貫徹私隱署指引,有效防止市民身份證號碼外洩,而且更能避免商家出於商業考慮,過度收集個人資料作日後推銷用途,或延遲銷毀個人資料。
此外,私隱署也提到,機構應確保不會將香港身份證號碼及持證人的姓名一同公開展示,例如在報章上刊登廣告宣布抽獎結果時不應將兩者同時刊載。但細看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僅要求商戶在抽獎完畢後,須在本港的中文及英文報章各一份公布結果,而其他涉保護市民資料的措施,似乎僅靠商家自律,民政事務總署並無特別要求。
跨部門協作 令私隱署指引得到有力貫徹
除上述三個例子,筆者亦發現不少例子,足證私隱署指引需要跨部門協作。例如,私隱署指引提到,規管銀行僅使用個人身份證號碼於守則准許的收集目的,這明顯需要監管銀行的金管局發出相對應指引,確保銀行妥善執行。又例如,私隱署指引指,強制性公積金信託人用身份證號碼來管理個人的強積金計劃紀錄,僅限守則准許的收集目的,這也須強積金管理局修訂守則或發出指引,才能確保各公積金信託人切實遵從。
總括而言,保護市民個人資料絕不僅僅是私隱專員公署的責任,而是需要跨部門協調,攜手捍衛港人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