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法官張慧玲昨日(28日)早上向陪審團講解7名被告所涉5項控罪的元素,並完成8天的引導,期望9人陪審團最終能達成一致裁斷;若然不一致,法例上仍可接受大比數裁斷,即至少要達到7比2。陪審團(3男6女)退庭商議於昨晚7時再開庭,張官指陪審團提出幾項問題,因時間關係,將案件押至今日(28日)以解答陪審團問題,並讓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不認罪的6男1女被告面對5項控罪,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6人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同意一同犯案 中途退出仍可定罪
張官昨日講解本案所涉控罪的罪行元素。張官指,串謀協議由兩個人或以上同意作出某些犯罪行為時完成,從串謀中退出並非答辯理由。如果一個人不知道協議存在、知道但無意加入協議,或假裝表示加入協議,就並非串謀的一方,故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否意圖自行或由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串謀者可以用身體語言、手勢、姿勢或行動達成協議,不一定要用書面形式。陪審團要考慮案發期間的所有事情。
對於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官指陪審團須考慮是否信納3名污點證人的證供,其中同謀者吳智鴻串謀與其他同謀者於「民陣」遊行期間,在公用場所、即軒尼詩道擺放兩個可導致死亡和重大物質損害的爆炸性裝置。警方於2019年12月8日展開拘捕行動,故「12·8計劃」最後沒有實行,但吳智鴻等確實製造了炸彈,具意圖將「12·8計劃」付諸實行。
此外,控方亦無須證明被告積極參與、「落手落腳做」,可由其他人實行串謀協議。
須裁協議是否存在 有意實行與否
張官提到,吳智鴻為串謀的策劃者,他有最大的知情度。根據控方立場,「屠龍」等成員較遲加入,無須證明各被告在同一時間知道串謀,亦無須證明各被告均曾接觸過所有串謀者,「屠龍」成員可以不認識吳智鴻一方的人,亦可以沒有互相聯絡。陪審團無須知道各被告的角色輕重或何時參與,只須裁定協議是否存在、各被告是否夥同其他同謀者並有意圖加入協議,以及有意達成協議後將計劃付諸實行。
至於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張官指此為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的交替控罪,如陪審員不肯定被告是否干犯首罪,便要考慮被告是否干犯交替控罪,即串謀非法導致炸彈爆炸。
在行動中,警方確實發現炸彈,控方要證明被告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意圖,專家報告中亦指出炸彈的威力。因此上述元素很容易證明,陪審員最重要須考慮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
無須證明最終結果是否達成
至於串謀謀殺罪,張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他人,從犯證人蘇緯軒承認自己是本案槍手、本案有炸彈地圖等,陪審員若接納蘇的證供便是相信有殺警協議,其後再考慮被告會否是串謀一分子。
對於被告李家田另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張官指,重點為是否能夠接納彭軍壕看到李家田取槍的證供,並考慮李是否沒在威逼利誘下招認。至於女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張官指,須證明被告提供或籌集財產是作恐怖主義行為,但無須證明財產是否實際上被如此使用。
張官最後指,陪審團需要達至9比0或8比1或7比2的裁決;若達至6比3或5比4,並非法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屆時法庭會作進一步指引。
張可森撰求情信:不應圖藉財案危害國安
香港47名攬炒派中人組織和參與「35+顛覆政權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主腦戴耀廷等45人罪成。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處理參選新界西的8名被告的求情。被告張可森在親撰的求情信中指,在獄中對案件有深刻反省,認為不應將審議財預算案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工具,亦明白懲處是其要承擔的後果。而認罪被告伍健偉自行陳詞時為罪行百般辯解,法官陳慶偉表明,伍健偉較遲認罪及沒有悔意,其獲得的認罪折扣將遠少於其他被告。參選新界西的8名被告為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和譚凱邦。
代表被告張可森的大狀伍頴珊求情指,張屬於「積極參與」一類,他本人親撰了一封頗長求情信,提及他在獄中度過30歲生日,讓他得以冷靜思過,整理過去,理清思緒,深刻反省,認識到審議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予立法會議員的責任,關乎廣大市民生活,不應作為政治工具,亦不應藉此危害國家安全。
沒有律師代表的伍健偉自行陳詞指,自稱在案中是「積極參與者」,伍又為自己的罪行辯解,一度被法官陳慶偉打斷,指法庭處理求情聆訊,伍不宜發表政見。法官李運騰則問伍是否沒有悔意?伍答稱「無錯」。
伍偉健無悔意 降低認罪扣減
法官陳慶偉最後指,伍健偉較遲認罪及沒有悔意,其獲得的認罪折扣,遠少於其他被告。
大律師潘志明為黃子悅求情指,黃是案中最年輕的被告,建議視她為「積極參加者」及判囚3年至10年。對於黃子悅就理大暴動被判囚37個月、仍在服刑,望法庭考慮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朱凱廸則由大律師宗銘誠代表求情,法官陳仲衡關注辯方指稱朱凱廸案發時無案底,問朱是否牽涉2020年兩宗集結案,辯方確認朱在本案期間犯案。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替被告郭家麒求情,指公民黨已解散,郭亦退出政壇,他犯下本案與其性格不符。法官陳慶偉不認同辯方指郭犯案與其性格相違背。法官陳仲衡則關注郭家麒在親撰求情信中涵蓋行醫及從政經歷,但未有提及他就本案反思。蔡維邦回應指,郭家麒有私下反省及在較早階段認罪。
社民連無牌籌款罪成 陳寶瑩上訴被駁回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和兩名義工,2021年在旺角設街站展示有「捐錢撐長毛」字眼及募資平台的二維碼,被票控5項於公眾地方無牌籌款,受審後被裁定2罪罪成,兩人分別被判罰款1,000元和800元。陳寶瑩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經聆訊後,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昨日裁決指,法例條文清晰,陳寶瑩在公眾地方籌款,已構成組織、參與籌款,本案正正違反條文所規管的行為,故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方爭議,裁判官錯誤詮釋條文,亦忽略「公眾地方」的控罪元素,認為上訴人展示的二維碼連結至互聯網,應屬虛擬平台、一個媒介,而非一處地方,沒有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的情況出現,而展示捐款資訊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姚官指,就上訴方認為互聯網不屬公眾地方,因此沒有違法。然而上訴方所援引的案例,與本案控罪和背景不同,難以作出相同考慮。
姚官續指,條文的中英文版本都相當清晰,沒有疑惑之處,明顯不是單純規管收集金錢,而是規管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若如上訴方所指,只規管實際的收集金錢行為,則屬過於狹窄,有違立法目的。
姚官亦指,條例旨在規管可能影響公眾安寧和衞生的行為,控方無須證明已造成實際滋擾,若然有關籌款活動在公眾地方發生,而沒有取得許可證,已屬違法。案發時上訴人陳寶瑩手持揚聲器,在公眾地方籌款,易拉架亦顯示付款二維碼,她的行為已構成組織籌款,亦明顯屬參與,亦有提供二維碼作「提供設備」,街站位於行人天橋,而陳沒有持許可證,正正違反條文所規管的行為,故其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裁斷正確,駁回定罪上訴。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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