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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案被告罪成 李桂華:自由非絕對 對任何媒體標準相同

李桂華說,自由非絕對,對任何媒體標準相同。(點新聞記者王俊傑攝)

【點新聞報道】已停運的《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涉發表17篇文章以宣揚非法理念,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數度押後裁決。法官今午(29日)於區域法院裁定3名被告罪成。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歡迎法庭裁決,尤其是判詞提及警方提出的控罪是合憲的,並且認同每一名被告在犯案時都帶有煽動意圖的存在。他批評,過往有人不分青紅皂白,污衊警方對該間網媒的執法行動,今次判詞提供清晰理據,解釋警方當時行動的理據和迫切性。

李桂華指,三位被告為該間網媒的總編輯、署任總編輯和母公司,控方在57日聆訊展示不同證據,解釋三名人士透過報道、專訪、博客等方式,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發放具有煽動性的文章內容,當中包括污衊國安法及其執法行動、散播分裂國家的訊息、鼓吹推翻政權、乞求外國政府制裁施壓,甚至透過反政府議題推波助瀾,挑動市民對特區以至中央政府的仇恨。

李桂華引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重申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如果遇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況,自由可以施加規限。

被問到會否控告文章作者,李桂華指,要視乎對方是否具有煽動意圖,會同律政司研究細節。

至於「屠龍小隊」案有被告脫罪,李桂華表示,自己身為執法者,不方便評論法庭判決。惟公眾要留意案件的嚴重性質,如有人企圖使用炸藥、真槍,並且有完整計劃傷害警員和無辜市民,同時該案早前已有七名被告認罪。他強調,警方會繼續留意該類案件,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大眾遇到同類案件,要主動報案。

李桂華說,對媒體的標準是相同的,不會區分本地或海外媒體。他重申,該案涉及有人藉報道煽動公眾,因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雖然有其他報章刊登案中部分文章,但沒有捲入法律爭議,因此煽動意圖才是檢控的關鍵條件之一。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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