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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依法懲治煽仇無損本港新聞自由

文/傅健慈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其註冊公司「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涉嫌利用《立場新聞》宣揚打擊政府的煽動仇恨言論,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昨天(2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庭將在9月26日判刑。

這個裁決彰顯法治公義,在法律規定、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作出了平衡。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法庭頒下的裁決理由指出,考慮到《立場新聞》的《創刊辭》、三篇社論及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裁定《立場新聞》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法庭裁定涉案的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的行為。至於6篇獲裁定沒有煽動意圖的文章,法庭指其僅涉受訪人表述政治觀點或新聞報道。因而裁定三名被告均罪成。

法官指出在案發期間,鍾作為總編輯發布了10篇煽動文章,林後來接任鍾的職務則發布了1篇煽動文章。考慮到《立場新聞》的媒體路線,裁定兩人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無論如何,兩人至少罔顧煽動後果,裁定他們具有犯罪意圖。

公司僱用鍾及林亦有同等意圖

至於首被告,即《立場》的註冊公司,它聘請鍾和林為總編輯及署理總編輯,為首被告製作及發布相關文章,當兩人在受僱的工作範圍內發布這些文章,等同首被告發布這些文章並有同等意圖。

劣跡斑斑的香港記者協會別有用心,重施故技,馬上跳出來抹黑法庭的裁決,聲稱判決是「證明新聞自由的嚴重倒退」,而且末代港督彭定康等西方政客沆瀣一氣,攻擊有關判決「打擊新聞自由」云云,甚至叫囂制裁香港特首李家超。明顯地,他們政治凌駕法治公義,採用雙重標準,肆意詆毀抹黑香港的法治和新聞自由,根本是顛倒是非黑白,混淆視聽,踐踏香港的法治精神,凸顯虛偽雙標嘴臉,邪惡用心,昭然若揭,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報道建基真誠事實方獲自由權利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法庭的裁決理由中強調,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了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立場新聞》案三名被告涉及的煽動罪,屬於港英時代留下的法例,最早可追溯至1914年由港英政府頒布的《煽動刊物條例》。1938年,港英政府訂立《煽動條例》,於1970年代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沿用至今,行之有效。彭定康之流攻擊有關判決損害新聞自由,完全欠缺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的支持。

按照法庭裁決理由,《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遵守的特別責任和義務,可見個別罔顧事實的傳媒組織及用心歹毒的反中亂港分子、外國政客和組織指稱裁決「打壓」新聞自由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把依法制裁煽暴煽仇行為抹黑為「打壓新聞自由」,完全站不住腳,必須堅決反對和駁斥、以正視聽。

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不依,違者必究。香港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特區政府依法治港,警察嚴正執法,法院公正司法,全力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應有之義。

本案被告煽動仇恨,證據確鑿,審訊公正,無損本港新聞自由。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寧,受到法律制裁合法合情合理。

正如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表示:「我們非常尊重香港的新聞自由,法例上亦有所保障,所有記者如依事實報道任何事情,我覺得不會有任何限制新聞自由的情況出現。事實上,批評政府不是一件不可以的事,我們看到每日的新聞報道亦有不少是批評政府,當然要看批評政府的目的是什麼。涉嫌有犯罪的案件,一定要經過法庭、法官公平、公正審訊,有足夠證據才可定罪,不是隨便的。新聞自由,我們是非常尊重,非常重視,所以你所說的限制新聞自由,是不存在的。」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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