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香港記者協會昨日(13日)舉行「一人記者會」,在連「蒙面事主」都缺席的情況下,提出連串所謂「數十名記者及家人遭系統性滋擾恐嚇」的嚴厲指控,其中一項竟涉執法部門,提及有記者入境時被海關人員搜查行李後收到匿名短訊,顧左右而言他地質疑是否當局管有的個人資料洩漏云云。
一、海關依法正當履職 嚴正駁斥記協言論
海關同日旋即發出嚴正澄清聲明,駁斥記協言論,重點有三:其一,海關人員在進行清關工作時不會收集旅客個人手機號碼。其二,海關妥善履職,一向透過風險評估及情報分析,對旅客及貨品等作監控及查驗。其三,重申海關一直恪守私隱法例要求,並確保所有海關人員嚴格遵守相關守則。
筆者翻查香港法例第342章《香港海關條例》第17BA條,正如海關所言,確實賦權海關人員對出入境人員的行李進行檢查。
二、並無任何私隱公署歷史案例佐證記協言論
同時,筆者翻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成立28年來所有的執法報告(點擊查看報告),並無發現任何報告涉及海關。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38條,私隱公署在收到有合理根據的投訴後,會進行調查,並依據《私隱條例》第48(2)條,在完成調查後,基於公眾利益,發表相關報告列明該項調查的結果及由該項調查引致的、私隱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任何建議或其他評論。筆者詳閱這些總數逾80份的執法報告,包括不少政府部門、公營機構乃至執法機關,但無一牽涉海關。而這些報告包括不當收集個人資料、資料外洩、未獲授權取覽等情況,已涵蓋記協對海關所提的質疑範疇,足見並無任何私隱公署歷史案例可佐證記協謬論。
三、記協指控疑點重重 事主並無現身作證
據記協所言,有三名記者近月入境香港時,曾遭海關搜查行李。其中兩人入境後,隨即收到恐嚇短訊。奈何此言疑點重重,首先,這三人並未在記協記者會現身作證,即使是戴帽戴口罩的「蒙面事主」都沒有,人證缺席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其次,為何三人遭查,只有兩人收到恐嚇短訊?既然敢恐嚇為何會有漏網之魚,這完全不合邏輯。再者,這三人究竟是如何遭收集個人資料呢,記協沒講清楚。若是外媒記者,是否記者自行填寫簽證申報時,不慎外洩予不法分子?若所涉記者是本港居民,海關人員執行一般清關時絕無可能收集旅客個人手機號碼。還有,到底這三名記者的行李查驗結果後續是怎樣,是否涉攜帶不當物品,是否在私人物品清關方面仍有法律糾葛未處理完,記協亦無交代。
四、記協未審先判 有重現「黑暴式抹黑」之嫌
正如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回應記協指控時所言:「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應受到威嚇、侮辱或騷擾。我想在此呼籲,如果有任何人受到威嚇、侮辱或騷擾,請你向我們的執法單位舉報。」確實,在警方及私隱公署未徹查各類疑點之前,記協就貿貿然大鑼大鼓公布事件,很明顯涉未審先判,搶佔輿論陣地,不禁令人想起黑暴期間,暴徒藉着炒作「831太子站謊言」、「爆眼女謠言」及各類自殺事件,煽動動亂,欺騙大眾同情心的惡劣行徑!
況且,記協是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理應具備專業素養,恪守職業道德,細心求證無誤,確保真確性。怎能如街頭潑婦般,隨意指控,僅披露部分細節,博取市民眼球,對執法部門造成輿論壓力。
五、新聞自由及個人私隱在香港受到充分保障
基本法第27條充分保障本港的新聞自由,而香港國安法更明確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市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無疑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實是,在國安法及23條立法後,本港新聞業發展更見蓬勃,所有媒體每天都在行使新聞自由的「第四權」,包括監察、批評政府施政。任何質疑新聞自由受侵害的言論,都不應空口無憑捏造!
而《私隱條例》早已全面保障港人個人資料,執法部門在執行任何行動、調查及服務時,都須符合法例的要求,包括收集(參見《私隱條例》第35條及附表1第1原則)、使用(參見《私隱條例》第35、66F條及附表1第2原則)、儲存(參見《私隱條例》第66D及66G條)、轉移(參見《私隱條例》第6部及第63G條)和查閱(參見《私隱條例》第5部及第16條)個人資料的合法程序。
總括而言,在地緣政治矛盾日趨激烈的今日,美英等國「以港遏華」的卑劣手段越見下流,各類抹黑污衊本港人權自由的所謂報告層出不窮。香港記協在黑暴期間劣跡斑斑,現有成員更缺乏新聞界代表性,現在更未審先判,未待執法部門調查結果,就開記者會大肆渲染,聲稱「數十名記者及家人遭系統性滋擾恐嚇」,向香港新聞自由潑髒水,更涉嫌抹黑海關的正當履職,實在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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