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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外圍暴動17案全審結 200人罪成

2019年11月18日,大批暴徒在油尖旺區攻擊警方防線,企圖「營救」被圍堵在理大內的暴徒。(資料圖片)

修例風波中,暴徒2019年11月非法佔據香港理工大學被警方包圍,黑暴分子遂由外圍攻擊警方四條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雜物,企圖「營救」被包圍的暴徒。其間,警方在油麻地拘捕213人,控以暴動罪分作17案處理。最後一案的8名罪成被告,昨日(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2個月至4年半。至此,本案歷時近5年終畫上句號,200人罪成判囚,最重刑期判入獄5年4個月。法官形容本案為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規模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警方亦形容本案規模及複雜程度在香港司法上史無前例。

回顧本案案情,2019年一場猝不及防的修例風波侵襲香港,大批暴徒於當年11月17日集結在理工大學堵塞紅隧、縱火及襲警,上千名暴徒其後更佔據香港理工大學校園,演變成修例風波中最大的一場暴動。翌日(18日)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有反中亂港分子則在社交媒體不斷煽惑示威者前往油尖旺區攻擊警方防線,試圖分散在理工大學的警力,「營救」被圍堵在理大內的暴徒。

至當晚約10點半,有多達約2,000名激進示威者同警方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對峙接近一小時。其間,暴徒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用雨傘及其他物件築起陣地,堵塞行車路;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令馬路多處着火,滿目瘡痍;又用鐳射光照射警方等。警方其後採取驅散及圍捕行動,共拘捕213人及控告暴動罪,案件其後分拆17案轉交區域法院審訊。

11人入教導所 189人判囚最重64個月

翻查紀錄,本案由案發日起,至第一案審訊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到最後一案審訊於2023年12月21日完結,並於昨日就最後一案作出判刑,先後歷時近5年。213名被告中,有200人最終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11人被判入教導所、189人被判囚2年5個月至5年4個月不等。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黃奕隆昨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外向傳媒表示,以上的判刑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過去本案的審訊判詞中,有法官形容本案暴動規模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 「示威者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進退攻守有組織,溝通排陣暢順純熟,是事先有預謀及有一定程度的計劃;案發後現場滿目瘡痍,地上滿布暴徒留下的雜物、汽油彈和攻擊性武器。

法官: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

鑒於本案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以及嚴重程度,亦有法官在判刑時強調,為保障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法庭必須就暴動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需要付出慘痛代價。

黃奕隆警司昨日亦形容,本案的規模同複雜程度亦是香港司法上史無前例,控方共傳召了約575人次證人,以及呈遞約5,061件證物,整個過程既漫長又複雜。故此,他表示非常感謝廣大市民對警方長期的支持及鼓勵,亦要多謝律政司的同事、控方的證人、案件主管及警方團隊,在面對一個又一個挑戰的時候,無間斷地展現出高度專業性和堅毅決心。

警方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但與此同時,市民進行以上活動時亦必須遵守本港法律。警方絕不容忍任何破壞社會安寧同非法的行為,必定會果斷執法,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和公眾安全。

最後一宗判刑 8人分囚50至54個月

2019年11月18日香港理工大學外圍暴動案,在油麻地被捕的213名被告被控以暴動罪,分作17案處理。其中最後一批20名被告,當中12人早前已認罪並於今年7月19日判囚3年至3年4個月;餘下8名經審訊裁定罪成的被告,昨日在區域法院由暫委法官黃雅茵判刑。法官指出,雖無證據顯示8人親身作出破壞行為,但各人到場壯大聲勢,鼓動其他示威者,最終分別判囚4年2個月至4年半。

該20名被告包括16男4女,案發時年齡介乎17歲至27歲。昨日被判囚的8人現年23歲至33歲,分別為林樂進、林迪倫、劉思琪、梁健朗、譚啟冲、謝承峯、蘇定楠及馮文杰,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他們是「有備而戰」

暫委法官黃雅茵判刑時指出,當晚聚集的激進示威者多達2,000人,大部分人穿着深色衣物,帶備頭盔及防毒面具等裝備,更曾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事後現場留下磚塊、玻璃瓶、雨傘、剪刀及伸縮棍等,形容他們是「有備而戰」,有周詳計劃參與暴動。

此外,暴徒當晚築路障堵路,無視警方多次警告,有人更拾起催淚彈擲向警方和投擲汽油彈;案發位於彌敦道主路段,附近街道繁忙及有不少巴士或小巴站,亦鄰近港鐵站,汽油彈落在馬路上「火光熊熊」,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和商戶的安全,並造成滋擾。

法官又指,案中雖無證據顯示8名被告親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暴動罪須考慮所有參與者的整體行為,而各被告到場壯大聲勢,鼓動其他示威者。基於8名被告犯案時只得手袖、口罩、生理鹽水等防護或護理性質裝備,不考慮作加重刑罰因素,遂以判監4年半為量刑起點,另考慮有被告努力進修、家人患病等不同情況,給予減刑2個月至4個月,最終判各被告入獄4年2個月至4年半。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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