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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立場》案裁決彰顯了公義與人權

文/黎岩

區域法院繼8月29日《立場新聞》案件裁定3名被告罪名成立後,昨日作出正式裁決,《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判監21個月,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因腎功能嚴重衰退獲判即時獲釋,《立場新聞》母公司則被罰款5,000元。案件拖宕近三年終於審結。

特區政府發言人及點新聞等多家媒體昨日評論都表示,法庭判刑彰顯公義,維護了特區法治核心價值。惟特區政府發言人的表態引起外界關注。特區政府表示,基於《立場》有着約1,600,000名的跟隨者,涉案的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造成的傷害必然是相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就着刑期的定量,最高的刑罰是監禁兩年。本案兩犯的最高刑罰與罪行的嚴重性完全不相稱。政府聲明如此措辭,或會造成外界亦誤以為被告未能受到應有的適切的法律懲處。

若果從是案的整個司法程序來看,檢控方今次是以《刑事條例》的煽動罪提出起訴,其中一個很大的考量或許是為了能夠向法庭提出更為確鑿且無爭議的犯罪證據。眾所周知,《立場新聞》涉嫌的犯罪事實橫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依據本港普通法無追溯力的原則,倘若引用2020年6月30日才生效的香港國安法起訴,則於2020年6月30日之前的犯罪事實便不能成為證據。雖然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立場新聞》依然知法犯法,不斷挑戰香港國安法的執法底線,包括刊登通緝犯羅冠聰極具污衊國安法的煽惑性文章等犯罪事實。但不可否認的是,做賊心虛的各被告還是或多或少都有所顧忌有所收斂,涉嫌煽惑的文章與意圖都有所克制與減少。

雖然這些犯罪證據也足以構成定罪要素,但控方還是希望確保舉證充足,在考慮相關犯罪行為具有歷史連貫性一致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普通法司法原則的前提下,並未引用香港國安法,而是直接引用《刑事條例》的第9及10條下的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提出起訴。

如果就此來考慮,各被告應該感到慶幸。因為若然援引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起訴,則各被告或會面對更重的懲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其中,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三被告顯然不屬於「其他」。法庭昨日在判刑理由中亦特别说明,若然根據現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各被告犯下的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高達監禁7年。

2019年的修例風波後,曾有多人因涉發布煽動罪而被控,其中包括「快必」譚得志案、羊村繪本案。該罪依據《刑事條例》的第9及10條,最高刑罰是判刑2至3年。

法庭於頒布判刑理由時指出,在案發期間,3名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他們致力與政府對抗。且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3名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

至於被告所面臨的懲處,第二被告鍾沛權採用監禁2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判處其監禁21個月,扣除還柙349天,料仍需服刑9個月,預期正常情況下,該犯將於明年6月刑滿獲釋。至於第三被告林紹桐,則採用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法官認為,判監對據稱腎功能只剩三成的被告之生命可能構成危害,基於人道考慮判處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

今次裁決其實也確實彰顯了本港基於普通法系的司法程序基礎上的法治公義與法治精神,也展現了法官基於法制的人道精神,同時,也嚴格遵從了法律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

特區政府昨晚發出聲明就強調,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可見,《立場新聞》案無損本港的新聞自由。

許多市民或許不知的是,《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坐監,其妻子則是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她涉「黎智英案」正被還押。兩夫妻可謂是名副其實的「志同道合」。而據懲教署設定的「院所之間探訪」機制(俗稱「鵲橋會」),在囚人士可以提出申請,探望羈押在其他院所的直系親屬及伴侶,大概每3個月可探望一次;會面期間只能隔着玻璃窗見面,意味兩人雖心心相印,同病相憐,但即便是獲准探訪,也不能有任何身體接觸,至多只能是眉目傳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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