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屠龍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當中7人承認多項不同罪名,餘下7人經過逾8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
案發迄今已有近5年,其中「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屬本案主謀的另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等認罪被告,及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將於11月14日上午10時半判刑。點新聞整理懶人包,梳理回顧屠龍案經過、諸被告所涉角色及罪名。
4人涉反恐條例罪成
本案14名被告,其中7名已認罪的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蔡凱明、蘇綽軒、陳玉龍及鍾雪瑩,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3人承認的控罪中包括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加上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即本案有4人涉及反恐條例罪成。
認罪7人現狀
被告 | 身份 | 罪名 | 情況 |
黃振強 | 「屠龍小隊」隊長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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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判刑 |
吳智鴻 | 吳智鴻團隊頭目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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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判刑 |
彭軍壕 | 吳智鴻團隊、炸彈製造者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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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判刑 |
蔡凱明 | 協助設計炸彈、提供電路圖等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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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判刑 |
蘇緯軒 | 綽號「軍火佬」、安排進口美國真槍部件、彈藥入港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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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判刑 |
陳玉龍 | 安排進口美國真槍部件、彈藥入港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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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判刑 |
鍾雪瑩 | 蘇緯軒女友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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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囚7年4月 |
不認罪7人現狀
被告 | 身份 | 情況 | |
張俊富 | 「屠龍小隊」成員、12逃犯 |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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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罪名合共判囚18個月 不認罪罪名罪脫 |
張銘裕 | 「屠龍小隊」成員、12逃犯 | 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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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脫 |
嚴文謙 | 「屠龍小隊」成員、12逃犯 | 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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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脫 |
李家田 | 「屠龍小隊」成員 | 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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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脫 |
劉佩凝 | 涉助「屠龍小隊」籌款 | 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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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脫 |
賴振邦 | 吳智鴻團隊 | 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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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控罪罪成,11月14日判刑 |
許湛榮 | 吳智鴻團隊 | 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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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脫 |
有長槍、有炸藥 案件非常嚴重
就「屠龍案」的裁決,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早前表示不會評論,但指有關案件是非常嚴重的案件,「有真槍,甚至有長槍、有炸藥,炸藥的份量可以造成很大的死傷。惟有一件事可以代表警方說,我們是非常重視這類案件,我們會繼續保障我們香港人、在香港生活的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他們的財產安全。」
案中檢獲的高殺傷力裝備:
爆炸品
- 兩枚炸彈:連引爆裝置共重20公斤
- 大型炸彈:1個,約8公斤,含有ANFO炸藥及內藏145根金屬釘,可在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 小型炸彈:1個,約2公斤,含有HMTD炸藥及內藏24根金屬釘,可在1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 遙控引爆裝置:2個
- 煙花爆竹:兩箱
槍械
- AR-15步槍:1支(連光學瞄準鏡)
- 半自動手槍:3支
- 子彈:逾百發(長短槍子彈、包括空尖彈)
- 彈匣:5個
冷兵器
- 武士刀:1把
- 軍刀:多把
- 匕首:3把
- 伸縮棍:9支
- 胡椒噴霧:4支
防護及其他裝備
- 頭盔:數個
- 避彈衣:2件
- 防彈板:2件
- 防毒面罩:數個
- 3M面罩、3M濾罐:多個
- 對講機:多部
林志偉:憂青少年誤以為「咁做都未必要負刑責」
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成員,最終陪審團裁定,只有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人罪名不成立,引起社會嘩然。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早前受訪時表示,自己和很多警察同事都對裁決感到愕然,但尊重法庭裁決,惟憂慮年輕人或會有錯覺,誤以為原來這樣做都未必要承擔刑責。
林志偉表示,在案件判決後,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很多會員有所反應,但尊重法庭判決。正如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所言,案件性質非常嚴重,涉及大量證據,包括炸藥、槍械及完善計劃等,而早前已有7名被告承認控罪,認為在某程度上已確立一些現實,也有充分證據、有污點證人的指控等,但裁決結果卻是這樣,坦言「在我個人嚟講係比較愕然」。他憂慮對於這一裁決,恐怕會令一些人有「錯覺」,有錯誤的演繹或詮釋,令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或會覺得「原來咁樣都係未必會受到一啲刑事嘅責任」。
至於案中已有認罪被告被判處逾7年的刑期,林志偉認為任何人面對監禁,不論刑期長短,也一定有警世作用。他形容7年刑期「話長唔長、話短唔短」,但對年輕人而言,有警惕作用。
觸犯反恐條例 最重可囚終身
本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每種控罪的刑罰都非常重。在14名被告中,有10人是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其中9人被控該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同樣在該條例下,唯一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串謀謀殺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最高亦可判處終身監禁。
案中各項控罪刑罰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 串謀謀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 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可判監14年
- 管有爆炸品,最高可判監14年
-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如主犯,最高可判監14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點新聞記者九皋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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