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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屠龍案」明判刑 真槍炸彈謀恐襲 案件非常嚴重

【點新聞報道】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屠龍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當中7人承認多項不同罪名,餘下7人經過逾8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

案發迄今已有近5年,其中「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屬本案主謀的另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等認罪被告,及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將於11月14日上午10時半判刑。點新聞整理懶人包,梳理回顧屠龍案經過、諸被告所涉角色及罪名。

4人涉反恐條例罪成

本案14名被告,其中7名已認罪的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蔡凱明、蘇綽軒、陳玉龍及鍾雪瑩,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3人承認的控罪中包括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加上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即本案有4人涉及反恐條例罪成。

認罪7人現狀

被告 身份 罪名 情況
黃振強 「屠龍小隊」隊長 認罪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存檔法庭
  • 串謀謀殺
  • 管有爆炸品
11月14日判刑
吳智鴻 吳智鴻團隊頭目 認罪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存檔法庭
  • 串謀謀殺
11月14日判刑
彭軍壕 吳智鴻團隊、炸彈製造者 認罪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11月14日判刑
蔡凱明 協助設計炸彈、提供電路圖等 認罪
  •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 綽號「軍火佬」、安排進口美國真槍部件、彈藥入港 認罪
  • 串謀謀殺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11月14日判刑
陳玉龍 安排進口美國真槍部件、彈藥入港 認罪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11月14日判刑
鍾雪瑩 蘇緯軒女友 認罪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判囚7年4月

 

不認罪7人現狀

被告 身份   情況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12逃犯 認罪
  • 管有爆炸品
  • 無牌管有槍械
不認罪受審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 串謀謀殺

認罪罪名合共判囚18個月

不認罪罪名罪脫

張銘裕 「屠龍小隊」成員、12逃犯 不認罪受審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 串謀謀殺
罪脫
嚴文謙 「屠龍小隊」成員、12逃犯 不認罪受審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 串謀謀殺
罪脫
李家田 「屠龍小隊」成員 不認罪受審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 串謀謀殺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罪脫
劉佩凝 涉助「屠龍小隊」籌款 不認罪受審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罪脫
賴振邦 吳智鴻團隊 不認罪受審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 串謀謀殺
交替控罪罪成,11月14日判刑
許湛榮 吳智鴻團隊 不認罪受審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 串謀謀殺
罪脫

 

有長槍、有炸藥  案件非常嚴重

就「屠龍案」的裁決,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早前表示不會評論,但指有關案件是非常嚴重的案件,「有真槍,甚至有長槍、有炸藥,炸藥的份量可以造成很大的死傷。惟有一件事可以代表警方說,我們是非常重視這類案件,我們會繼續保障我們香港人、在香港生活的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他們的財產安全。」

案中檢獲的高殺傷力裝備:

爆炸品

  • 兩枚炸彈:連引爆裝置共重20公斤
  • 大型炸彈:1個,約8公斤,含有ANFO炸藥及內藏145根金屬釘,可在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 小型炸彈:1個,約2公斤,含有HMTD炸藥及內藏24根金屬釘,可在1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 遙控引爆裝置:2個
  • 煙花爆竹:兩箱

槍械

  • AR-15步槍:1支(連光學瞄準鏡)
  • 半自動手槍:3支
  • 子彈:逾百發(長短槍子彈、包括空尖彈)
  • 彈匣:5個

冷兵器

  • 武士刀:1把
  • 軍刀:多把
  • 匕首:3把
  • 伸縮棍:9支
  • 胡椒噴霧:4支

防護及其他裝備

  • 頭盔:數個
  • 避彈衣:2件
  • 防彈板:2件
  • 防毒面罩:數個
  • 3M面罩、3M濾罐:多個
  • 對講機:多部

林志偉:憂青少年誤以為「咁做都未必要負刑責」

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成員,最終陪審團裁定,只有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人罪名不成立,引起社會嘩然。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早前受訪時表示,自己和很多警察同事都對裁決感到愕然,但尊重法庭裁決,惟憂慮年輕人或會有錯覺,誤以為原來這樣做都未必要承擔刑責。

林志偉表示,在案件判決後,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很多會員有所反應,但尊重法庭判決。正如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所言,案件性質非常嚴重,涉及大量證據,包括炸藥、槍械及完善計劃等,而早前已有7名被告承認控罪,認為在某程度上已確立一些現實,也有充分證據、有污點證人的指控等,但裁決結果卻是這樣,坦言「在我個人嚟講係比較愕然」。他憂慮對於這一裁決,恐怕會令一些人有「錯覺」,有錯誤的演繹或詮釋,令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或會覺得「原來咁樣都係未必會受到一啲刑事嘅責任」。

至於案中已有認罪被告被判處逾7年的刑期,林志偉認為任何人面對監禁,不論刑期長短,也一定有警世作用。他形容7年刑期「話長唔長、話短唔短」,但對年輕人而言,有警惕作用。

觸犯反恐條例 最重可囚終身

本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每種控罪的刑罰都非常重。在14名被告中,有10人是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其中9人被控該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同樣在該條例下,唯一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串謀謀殺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最高亦可判處終身監禁。

案中各項控罪刑罰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 串謀謀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 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可判監14年
  • 管有爆炸品,最高可判監14年
  •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如主犯,最高可判監14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點新聞記者九皋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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