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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今判刑 控罪最高可囚終身

黑暴「屠龍小隊」成員,被黑布蒙頭押返警署扣查。(資料圖片)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即各人串謀的「12·8殺警計劃」,涉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案件經審訊後,9名被告罪成,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已被判囚18個月,餘下8人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8人中,「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以及吳智鴻、彭軍壕承認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蘇緯軒承認的串謀謀殺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最高均可判處終身監禁。

警方檢獲超過200發子彈。(資料圖片)

8名今日判刑的被告分別為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蘇緯軒、賴振邦、蔡凱明、陳玉龍及鍾雪瑩,他們面對的各項控罪的刑罰如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串謀謀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判囚14年

·管有爆炸品:最高判囚14年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懲罰如主犯:最高判監14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最高判終身監禁

「屠龍案」情節屬恐襲 政界冀嚴懲不貸

多位政界人士指出,在審訊過程中披露出,涉案炸彈威力達半徑400米,屬於徹頭徹尾的恐怖襲擊,一旦引爆後果不堪設想,「期待法院能依法對『屠龍案』作出合理判刑,做到嚴懲不貸」。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黃國指出,「屠龍案」是黑暴期間最嚴重的案件之一,因為涉及炸彈以及槍械,幸好警方粉碎殺警計劃,才沒有造成不堪設想的局面。在審訊過程中亦披露了炸彈威力達半徑400米,「這是徹徹底底的恐怖襲擊,情節相當嚴重,而且鐵證如山」。他希望今日的判刑,令到市民大眾有個警惕,知道恐怖襲擊的嚴重性,亦明白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立法會議員梁熙指出,案件在公平、公開、公正的情況下審訊,而案情在審訊過程中越審越發現離譜。「屠龍小隊」成員宣稱:「為炸更多警員、不會理會殃及無辜」,策劃在人口密集的市區引爆半徑範圍達400米的大炸彈。「屠龍小隊」的行為泯滅人性,人神共憤,梁熙認為相關的懲罰必須具備足夠的阻嚇性,將向社會發出最嚴厲的信號,警告後來者,千萬不要共犯相關的罪行。

香港菁英會副主席高松傑表示,強烈期待法院能依法對「屠龍案」作出合理判刑。他指出,這些暴徒妄圖以恐怖手段破壞香港法治與社會安寧,其行徑令人髮指。

高松傑指出,「他們密謀爆炸、槍擊警員,不僅威脅公共安全,更是對香港法治的公然挑戰。香港絕不能容忍此等邪惡勢力囂張,必須讓法律之劍嚴懲罪犯,守護香港的法治與安寧。」他期待法庭能做到嚴懲不貸,還香港一個清朗天空。

(來源:香港文匯報、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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