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犯罪情節驚人的「屠龍案」,今日(14日)終於判刑,其中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13年6個月;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分別被囚5年10個月至12年,連同之前已認罪或定罪的鍾雪瑩(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早前已判囚7年4個月)、張俊富(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早前認罪判囚18個月),9人入罪,法庭的判刑,反映「屠龍案」罪行嚴重性,嚴懲有意殺警的罪犯,彰顯正義公義。倘若警方未有及早偵破案件,可能有不少市民、警察都會失去性命,死於恐襲者的冷血行為下。
案件的嚴重性,可以反映在審訊過程中公開的資料,例如控方在開案時就指出,被告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行港島遊行期間,先引爆小炸彈引警員聚集,再引爆大炸彈,同時有槍手用長槍射擊警員。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
控方的開案陳詞,只是驚人情節的「開首」,隨着案件開審,更多恐怖情節也在法庭公開,例如,「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曾計劃在2019年12月1日九龍遊行期間在尖沙咀警署外放炸彈及使用90枚汽油彈,更曾經物色旺角朗豪坊一帶作為放炸彈地點,又稱「為炸更多警員,不會理會是否殃及無辜」,惟當日因「殺警計劃」團夥人手未齊等內部問題而腰斬。其他案情,則包括黃振強承認自己發出「屠龍網上遊戲」任務目標「最少30粒龍心」,意思即是要殺死30名警員。很明顯,這是一起反社會、反人類的暴力恐怖活動,必須依法嚴懲相關被告,以阻嚇他人模仿。
客觀而言,意圖或串謀殺警甚至殺害到無辜市民,被告們定的罪、判的刑,可能有人會認為未能完全反映罪行嚴重性,而有被告脫罪或者只是交替控罪成立,更讓人感到忿忿不平,甚至對陪審團之前的裁決感到無奈;讓人無奈的是,案發時期,香港國安法尚未立法,而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它與一般香港的刑事法例一樣沒有追溯力,所以未能以香港國安法的相關罪行起訴他們,於是就出現「法庭這樣審理『屠龍案』」的結果,只是,法治有其原則,法庭也須遵守,社會大眾亦要理解。
正如法官判刑時所言,本案為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作出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並提及葉繼歡案,指英國的判刑不適用於本港,但用以爆炸品破壞財產和傷害生命作區分,有參考價值。法官又指,一般的悍匪犯案的目標為了錢財,雖然都是與社會為敵,但是本案的案情要嚴重得多,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事實上,「屠龍案」真的可能是香港史上最為嚴重的策劃恐襲案件,本土恐怖主義是香港社會的公敵,多得警方在黑暴期間仍盡全力偵破案件,否則警察、無辜市民也會死於冷血暴徒手上,因暴徒的極端思想而失去寶貴生命。
雖然「屠龍案」已經判刑,但事情還未結束,從案件層面而言,如果律政司不服法庭判刑,理論上還可以就刑期作出上訴;從社會層面而言,嚴打恐怖行為是國際通行做法,即使歐美也是如此,本港反恐、反黑暴、反暴力的工作仍要進行,特區政府以至執法部門要繼續努力,以防止極端暴力事件發生,也要做好公眾教育工作,防止青年、下一代被不法勢力荼毒。看一眾被告(有罪或脫罪的),2021年被起訴時,年齡最少的只有18歲,年齡最大的也不過33歲,大好前程或被自己的極端思想及行為毁了,不禁令人要問一句,為了自己的不法思想,而用一生去付上代價,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