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今日(14日)下午「屠龍小隊案」的多名被告於高等法院判刑。其中,兩名被指為主腦的被告,分別判監23年10個月和13年6個月,是香港首宗依據反恐條例判刑的案件。多名法律業人士支持法院對屠龍案被告作出的判刑,傳遞了法律對暴力行為零容忍的立場,同時也呼籲年輕人誤被利用做炮灰,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容海恩:暴力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容海恩支持法院對屠龍案被告所做的判刑。她表示,「屠龍小隊」計劃在人潮密集的灣仔發動連環爆炸和槍擊,企圖造成大量平民傷亡,最終目的是製造社會動盪、癱瘓政府。這些行徑極其危險,後果不堪設想,已經完全超出了和平表達訴求的範疇,而是赤裸裸的恐怖主義行為。若計劃得逞,將會造成大量無辜市民傷亡,社會秩序大亂。對於如此嚴重的犯罪行為,法官量刑非常之重亦在情理之中。
容海恩指出,屠龍案的判決向激進勢力和整個社會發出了一個強烈信號:暴力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企圖以極端手段破壞穩定、挑戰國家的行為都不可能得逞。值得一提的是,律政司在本案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10名被告。從中可見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打擊恐怖活動的決心。
容海恩認為,每個人在表達訴求時都必須透過合法、和平、理性的方式,暴力絕對不能被容忍。這次量刑彰顯了法治和公義,對遏制極端暴力行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希望此案能給社會各界敲響警鐘,大家齊心協力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她相信法院的裁決有助於香港社會止暴制亂、由亂轉治。但同時香港必須警惕,修例風波造成的創傷和撕裂並未完全康復,重建社會信任和共識仍需要一個過程。政府和社會各界應攜手,以對話溝通化解矛盾,以發展改善民生,讓香港重新出發。
周浩鼎:量刑上予以較嚴厲監禁處分可起阻嚇作用
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周浩鼎對於今天俗稱「屠龍小隊案」的判決表示認同,並歡迎法庭依法辦事。他表示,正如法庭指出,此案中的罪犯,經過周詳策劃,處心積慮發動恐怖襲擊活動,殺害他人,其惡毒之處,令人髮指。對於干犯如此喪心病狂,及涉恐怖活動的罪犯,在量刑上亦予以較嚴厲的監禁處分,可起阻嚇作用。
周浩鼎希望大眾有所認知,絕對不能以身試法。
傅健慈呼籲年輕人不要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做炮灰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出「屠龍小隊」是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在本港進行恐怖主義活動,行動針對警察和政府,不顧他人死活,在鬧市放炸彈,計劃並包括派槍手亂槍掃射,盡殺警員,然後「執警槍」,犯罪情節嚴重,邪惡用心昭然若揭。幸好警方及時在大行動前的清晨拘捕多人,計劃最終告吹,否則必定會造成大量人命傷亡,包括警察和無辜的市民,及損毀財物,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公共秩序和市民的福祉。
傅健慈表示「屠龍小隊」的被告今天在高院接受判刑。法官張慧玲判處被告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其中兩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入獄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認罪的「槍手」蘇緯軒,判囚12年,污點證人彭軍壕囚10年。不認罪的賴振邦判囚10年10個月。
傅健慈認為這是本港首宗反恐條例判刑,法官依法懲處「屠龍小隊」的罪犯,量刑適當,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威嚇性、懲罰性,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值得廣大市民的支持。他呼籲年輕人不要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做炮灰,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陳穎欣認為判決具阻嚇作用 彰顯公義
工聯會副理事長、立法會議員陳穎欣指出,「屠龍小隊」當年由黑暴分子組成,透過軟件組織恐怖攻擊行動,甚至策劃在鬧市放炸彈、派槍手亂槍掃射,進行有組織的無差別襲擊,威脅國家安全,行為惡毒冷血。陳穎欣認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案件必須嚴懲重判,而今次涉案的多名罪犯被判刑,有人被囚逾23年,她認為判決具阻嚇作用,彰顯公義,也有助提醒公眾更重視、更認識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劉毅:屠龍案判決具深遠的法律意義
南區區議員、執業律師劉毅表示,屠龍案的判決是香港首次適用反恐條例進行量刑的案例,具有深遠的法律意義。此案件不僅標誌着香港在反恐領域的法律進步,也顯示了司法體系在處理嚴重恐怖主義案件時如何依據法律原則進行公正裁決。法官張慧玲在判決中仔細考慮了每個被告的角色和行為,並根據案件的危險性做出了嚴厲的刑罰。
劉毅指,這項判決強烈傳遞了法律對恐怖活動零容忍的立場,無論被告背景如何,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行為都必須付出沉重代價。此案也反映了香港司法體系在面對新型犯罪時的應對能力,並透過對罪行的詳細分析和量刑,確保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他強調,該案不僅是對恐怖行為的強力打擊,也是香港法律體係對維護社會穩定與秩序的堅定立場的體現。
黃國恩:判刑屬合理做法 料起阻嚇作用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執業律師黃國恩表示,「屠龍案」是律政司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法官批評案中主腦「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企圖濫殺在場維持秩序的警務人員,計劃周詳,根本一點都不管他人死活,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如果計劃實現,不但只傷害警務人員,現場眾多無辜的市民都會被波及,案情十分嚴重。他形容,此等為了政治目的不擇手段禍及無辜的恐怖主義行為,世界各國都不會容忍,必須受到嚴厲懲罰,認為按各人角色判處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的監禁,是較為合理的做法,相信會對潛在犯罪者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
黃國恩分析指,案中被告有14人,今次判刑是已經認罪的七人,法官依法秉持公義重判各被告,使法治得以彰顯。然而,社會要留意,另外七人否認控罪之後,經陪審員審訊之後,幾乎全部脫罪,令人反思「若果認罪的七名被告選擇不認罪,他們的命運又會否改寫?社會將會付出怎麼樣的代價呢?」他續說,所幸日後可以引用香港國安法關於恐怖主義犯罪的條款,依法由三位指定的專業法官審訊,避免陪審員自身的政治取向影響裁決,或因不理解艱深的法律原則而作出錯誤的判決。
(點新聞記者鄭洢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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