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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常觀點|顛覆案被告為攬炒「埋單」 法庭絕不姑息惡行

文/鄧飛

「35+顛覆政權案」日前宣判,其中首要分子戴耀廷的刑期以15年作量刑起點,因其認罪獲扣減刑期至10年,其餘被告則被判監禁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判決向本港各界以至國際社會傳遞重要信息,宣告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任何人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

筆者認為,可從三個方向理解判決。首先,判刑突顯案件罪行性質嚴重,定罪被告罪有應得,咎由自取。還記得2019年「黑暴」橫行,社會充斥打砸搶燒,街頭暴力不斷。攬炒派計劃立法會選舉年一氣呵成,搶佔過半數議席,當中戴耀廷更加規劃「攬炒十步曲」,提議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案,迫使立法會解散、政府停擺、特首辭職,令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西方國家對中國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顯然易見,攬炒派密謀的並非一次符合民主原則的選舉計劃,而是一場精心策劃的政變行動,旨在結合所謂議會、街頭、國際三條戰線奪權。若然戴耀廷等人的陰險圖謀成功實踐,本地社會、經濟、民生將會面對嚴重衝擊,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其次,判決展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以戴耀廷為例,他作為始作俑者,居然於抗辯期間聲稱自己於國安法生效後角色有限,不會投票否決預算案,亦無法控制或指揮其他人。法官不但未有採納其辯解,反而在判詞中明確指出,他是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主謀,與案中另外3名被告同屬「首要分子」。至於其餘被告,法庭表示若果沒有他們的參加,計劃根本無法展開,裁定他們為「積極參加者」,當中有份發起「墨落無悔」的鄒家成等3人,以及具有法律背景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的情況較為特殊,量刑起點亦較高。

而值得留意的是,判決再次確立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及互補。要知道,本案其中一個爭議點是,串謀罪屬於普通法之下的控罪,國安法的刑期分級是否適用。最後,法官引用終院呂世瑜的案例,指法庭必須把現行本地判刑法律和原則,與國安法相關判刑的條文一同應用,法庭不應將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排除在外。法官認同,三級制未必完全適用,但仍然有參考價值,無礙法庭審視立法者如何看待涉案罪行的嚴重性。正如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判詞尊重和符合「一國兩制」精神,是十分合理的處理方式。

觀乎案件3年多的審訊,法庭審視各方證據,參考不同案例,最大限度地彰顯司法制度的嚴謹與公正,再次展現香港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社會。遺憾的是,判刑結果剛出爐,個別西方政客、反華組織、外國媒體就已經急不及待,肆意抹黑,甚至詆毀判決是所謂「壓制自由言論,監禁民主倡議者」。歸根究底,這些人既不關心判詞內容和法律原則,還要司法機構特事特辦,無罪釋放,這種「雞蛋裏挑骨頭」的思維方式正正隱藏了他們的傲慢與偏見。

總括而言,事實勝於雄辯,所謂「初選」根本等同鼓吹革命,是徹頭徹尾的政變行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即便放諸四海,包括美英在內的國家及地區都不會縱容如此大規模的顛覆行動。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者就要承擔刑責後果,個別人士或團體理應更加尊重香港司法制度,而非蓄意破壞及詆毀。

(作者為立法會議員、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教聯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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