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畢文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犯罪,該罪行涉及對國家及社會穩定的重大威脅的懲處。四年前,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組織、策劃及參與的「初選」行動,實質上是為了達成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的目的,這一系列行為不僅觸犯了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更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此背景下,法院依法審理並對相關罪犯作出相應的判決,既是違法必究、罪刑相適的體現,也是對社會穩定的保護。
犯罪分子罪有應得
判刑顯示法庭認定被告所犯的罪行極為嚴重,必須受到嚴厲懲罰。此次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原因在於本案件的性質不僅嚴重,且涉及的被告人數眾多。他們假借民主與自由之名,實則企圖顛覆特區的政治體制,目的是癱瘓政府,對社會、經濟和民生造成嚴重影響,進而引發政局不穩,導致特區面臨憲制危機,政府無法運作。其所涉及的行為對香港的政治穩定及社會和諧構成了嚴重威脅。所謂「初選」,表面上看似一場民主程序,實則是一場有組織的顛覆行動,旨在通過立法會選舉奪取35個以上的議席,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這一行為的背後,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也是對國家安全的公然挑釁。
法律的存在不僅是為了懲治罪犯,更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與安全。犯罪分子必須為其行為負責,接受法律的制裁。這種懲罰不僅是對其個人的警示,也是對其他潛在違法者的震懾。法律的權威性在於其一貫的公正與嚴厲,惟有此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法治的尊嚴。
法院依法審理和相適判決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依據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合理判斷案件的情節輕重。雖然香港國安法未明確界定「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的標準,但法庭在判決中仍然遵循了本地法律的原則,根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及其對社會的影響,對每位被告作出相應的判決。
在法庭判決中摘錄部分,我們會發現,對於戴耀廷這不僅是謀劃的發起人,更是「初選」的組織者,屬於主腦的角色,被判處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判處監禁10年。至於作為從犯的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他們協助控方作證,法庭考慮到他們「對法律無知」以及過往在公職上的貢獻,因此相應減少了他們的刑期。對於被告吳政亨,法庭認為他既不是組織者,也並非參選人,但他自願且故意地繼續推動該計劃,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鼓吹「攬炒」。考慮到「35+」顛覆計劃並未涉及暴力,且吳政亨並非出於個人利益參與,法庭以7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吳政亨可能因對法律缺乏了解而受到戴耀廷的誤導,認為該計劃是合法的,因此刑期減至7年3個月。
判決體現了法庭對於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嚴肅態度,法庭的判決不偏不倚,充分考慮了罪行性質、被告的角色、犯罪行為的組織性、預謀性及其對社會的實質後果等因素後作出相應的刑罰決定。此外,判決也重視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及其參與程度,確保每一個判決都是基於法律的依據,而非外部壓力或影響。這樣的做法不僅符合法律的精神,更強調了法治的重要性,讓公眾看到法律在保護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方面的堅定立場。
是次「35+」案件的判決,無疑是對法律權威的堅定維護。正如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11月19日發表談話表示,「只有國家安全堅如磐石,才能護佑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犯罪分子必須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法院的判決則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嚴謹。這不僅是對罪犯的懲罰,更是對全社會的警示,提醒公眾遵守法律,珍惜來之不易的社會穩定,堅守法律的底線,共同維護香港的繁榮與安全。
(作者為香港湖北社團總會副會長及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