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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羅健熙罪脫「有悖常理」

文/黎岩

近日有兩宗參與非法集結案的被告罪脫,律政司即時提出上訴的相類似案件,引起外界關注。其中一宗是鴿黨主席羅健熙涉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在尖沙咀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定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提上訴,昨日於高院上訴庭開庭審理。律政司上訴理據表明,身為彼時對香港社會政治有一定影響力的民主黨副主席的羅健熙,拒絕理會警方勸阻、兩度走近警方防線,有足夠證據證明羅確實在場參與非法集結,並有意圖鼓勵其他示威者,即可確定其參與非法集結罪成。案件雖然尚未最終定讞,但律政司即時提出上訴,相信已經充分考慮了是案「有悖常理」的裁決,明顯不符終審法庭有關盧建民案件的裁決原則,或有違司法公義。

原審法官錯誤考慮羅健熙有額外目的、即在場為了意圖賺取「政治本錢」;羅健熙辯護方承認羅在場會引起合理懷疑,但他在場不曾與他人溝通,身上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頒下判詞。

羅健熙被控於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尖沙咀市政局百周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上訴陳詞時指出,原審法官單方面考慮羅健熙具有額外目的,僅僅是在場爭取示威者注意及囤積政治本錢,但就忽略了羅健熙確實身在現場、並與其他示威者具有共同目的的客觀事實,已屬有非法集結意圖;事實上,羅健熙當日早上兩度在警方封鎖線前出現,當有人築起傘陣挑釁及對抗警方,警方亦發射胡椒球彈驅散非法集結者,但是,羅健熙仍在場持續流連逾40分鐘。因此,律政司表明羅當時明知他人抗拒警方執法,足以推論身為民主黨副主席的羅健熙,作為有相當知名度、且對青年人有相當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在場必然會產生鼓勵示威者的作用與影響力。

至於答辯方亦承認羅當日在現場,無可置疑會引致合理懷疑,且羅當時身上沒有裝備、沒有可疑物品,可能只是為了政治考量及想引人注意才出現。原審法官僅僅是參考了答辯方如此「可能」的揣測性理據,就裁定羅健熙罪脫,顯然有悖常理,有違一般的公眾認知。

另一宗案件是3名青年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戴面罩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2021年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故意作出擾亂行為,裁定3人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向2名被告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是案昨日於高等法院開庭,高等法院法官強調,原審裁判官沒有按後來的盧建民終審案例,應用正確法律原則斷案,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2人無罪裁決,發還重審。

原審裁判官當日裁決時指,警方在現場施放催淚彈,非法集結及市民均四處走避,20歲學生葉某被捕時搜出黑暴常用的索帶,但包裝完好沒有拆開,既然包裝違拆封,就難以證明葉曾參與堵路非法集結。雖然有人目睹22歲另一被告曾向冒煙的催淚彈澆水,如此明顯的對抗警方執法行動的行為,卻被裁判官裁定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作出擾亂行為。

高等法院法官昨日在庭上指出,指2名被告均是在警方施放催淚彈,開始驅散非法集結後短短6至8分鐘內,在附近街道被員警截停拘捕,2人佩戴黑色口罩,加上2人所攜物品等等,皆可供法庭推論2人曾身處非法集結暴動現場,參與非法集結。2人被捕時身上攜帶索帶、防毒面具和眼罩等暴徒慣常使用的裝備,均非一般普通市民會帶同上街的物品,不僅有助推論2人身處非法集結暴動現場,更可進一步推論2人至少參與、協助或鼓勵其他非法集結人士。且本案有上述大量環境證據,原審裁判官僅僅是錯誤地聚焦2人有否作出受禁行為,明顯地應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作出了「有悖常理」的裁定。

法官又引用盧建民案,指終審法院已經裁定被告身上發現索帶等黑暴物品,即可支持推論其參與非法集結,在缺乏任何解釋時,法庭根本不用為被告想像任何無辜的理據。基於終審法庭就盧建民案確立的正確的法律原則,批准呈述上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

同樣是兩宗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案件,兩案被告同樣被證據確鑿地證明身處非法集結暴動現場,案件的關鍵證據只要確定被告身處現場,從法理邏輯來講,就已經是控罪成立。然而,原審法官卻基於對案情的錯誤理解,甚至揣測身為民主黨副主席的羅健熙僅僅是到場增加個人知名度及撈取政治資本,並非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這樣的司法推理,顯然有悖常理,有違一般的公眾認知。正因為如此,律政司根據終審法庭就盧建民的裁決理據及案例,提出上訴,顯然符合普通法的司法案例原則。雖然不能妄議揣測兩案的最終裁定結果,但相信司法機構能夠遵循終審法庭裁定盧建民案件所做出的司法指引,做出符合法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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