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稀思路
上回提到(前兩、三日),「35+顛覆政權案」終於判刑,45名被告,人人有份,當中首腦戴耀廷被判囚10年,有人認為合適,但亦有唔少人認為判得太少,應該判戴耀廷20年、30年,黃之鋒應該最少要判15年。一如以往,有關香港國安法嘅案件審判同判刑,梗係外國勢力出嚟刷存在感嘅時候啦,美國、英國、歐盟以至澳洲都相繼出聲,其中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更加話要「強烈譴責」判刑,筆者想講,應該係我哋強烈譴責「外國勢力嘅強烈譴責」先啱,法庭就維護國家安全案件依法判刑,唔該唔好干預我哋!
睇新聞,美國、英國以至澳洲等外國勢力干預「35+顛覆政權案」,語氣最重嘅應該就係美國,但美國講嘅嘢合唔合理呢?唔合理!例如佢話被告係參與受《基本法》保護嘅政治活動,其實美國清唔清楚《基本法》?《基本法》當然有保障自由、種種權利嘅條文,但《基本法》第23條,應該話已經進行本地立法嘅《基本法》第23條,講明要維護國家安全!美國呢種用自由做擋箭牌嘅作風,真係同香港嘅攬炒派一脈相承。
至於英國,就將被告們當係「政治異見」,當然都係錯啦!一眾被告,唔係因為政治上有唔同意見或「異見」所以被告、被定罪同被判囚,而係佢哋有實質行動,想合謀透過選舉去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令特首下台同政府停擺,呢種行為超出咗「政治異見」,亦唔係受《基本法》保護嘅政治活動,英、美將被告行為講到輕描淡寫,但事實係被告們就係想「攬炒」香港。
之前,美國就出現過國會山莊暴亂,其中一位被告,即係「驕傲男孩」(Proud Boys)前領袖塔里奧,雖然當日根本冇現身喺首都華盛頓,但就因為觸犯煽動陰謀罪、策劃推翻政府等多項控罪,被判監禁22年;22年係咩概念,即係戴耀廷依家嘅刑期加一倍,都不如塔里奧嘅刑期咁長,如果美國嘅「道理」係通嘅,咁我哋係咪要問煽動謀反嘅美國被告,只係參與政治活動,再要譴責返美國政府?
類似嘅道理,之前英國多個地方出現暴亂,至少幾百人被起訴,當中有部分係因為喺網上煽動而被捕,而英國當時首相更要求法庭加快審理案件,係咪英國嘅法律都有保障自由呢?一啲因煽動而被捕嘅人,係咪因為「政治異見」而被捕呀?講真,美國、英國以至香港都係行普通法制,如果某啲行為喺外國會重判,一啲煽動、顛覆行為喺香港又要放生,咁似乎先係唔合理喎。
筆者仲睇到,英國喺回應「35+顛覆政權案」時,仲提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公約》明顯又被英國扭曲,《公約》有保障自由嘅條款,但同時講明如果因為國家、公共秩序安全,自由就會受到限制。即使喺西方嘅理論,權利都唔會冇限制,但偏偏依家英美等外國勢力要支持攬炒派被告,就無理地將自由無限地放大。
其實講到國安法,美國、英國等國家嘅國家安全法律,辣嘅程度完全甚於香港,至少有20條相關法律嘅美國,叛國罪可以判死刑;而英國嘅叛逆重罪法,最高刑罰係終身流徙。讀者們再睇下今次戴耀廷,明明係搞顛覆嘅首要分子,都只係判十年,仲輕過美國嘅「驕傲男孩」。今次法庭處理「35+顛覆政權案」,依法、依程序地適當判刑,過程亦公開透明,相比起英國嘅「快速審訊」,香港比普通法來源地英國,更文明、更重視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