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稀思路
19日,香港特區法庭終於就「35+顛覆政權案」判刑,戴耀廷等罪有應得嘅犯人,被判刑4年2個月至10年,大快人心!不過,香港國安法嘅不同案件,都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嘅藉口,之前筆者已經寫過,美國、英國以至歐盟等點樣干預「35+顛覆案」,但佢哋所講嘅,基本上都係唔合法理嘅謬論。近日,港澳平亦發表咗重量級文章,狠批美國等少數國家政府同政客,係指鹿為馬、醜陋「雙標」、禍心不改,表明「此種卑劣行徑必然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強烈譴責,必定徒勞無功並將受到堅決反制回擊。」
過去大約一星期時間,筆者一直觀察住輿論以至外國勢力嘅謬論,今日,筆者就同各位讀者主力分析外國勢力,包括政府同政客嘅三大謬論,無論佢哋講到幾咁「扮正義」,干預法治、雙重標準始終都係佢哋嘅本質。
一、民主自由不等於攬炒破壞
外國勢力嘅最大謬論,在於搬出《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話「35+顛覆案」都有自由權利,都可以爭取民主,佢哋做嘅嘢「合法」、「冇錯」;但等等先,《基本法》當然賦予所有香港市民自由、政治權利,不過,「35+顛覆案」被告唔係行使由權利咁簡單,而係要透過所謂「初選」,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目的唔係要「自由」,而要係特首下台、政府停擺,以至香港陷入混亂,想搞亂香港,肯定就唔係行使權利咁簡單!
二、無差別否決不是政治權利
另一點,則係有國家例如英國,過分簡單地將「35+顛覆案」被告視為「政治異見」,香港亦有人以「政治問題」來歸結事件,甚至話就算因政治原因否決財政預算案都冇問題;事實係咪咁?筆者知道,實有人將《基本法》入面啱自己用嘅條文搬出嚟,再為「35+顛覆案」被告狡辯,不如讀者們都睇下《基本法》仲寫咗啲乜,例如《基本法》第73條(2),寫住香港立法會「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當中「根據」係個關鍵詞呀,即係議員要根據政府提出嘅提案去審核,而肯定唔係「無差別」、「按自己政治想法」去審核,如果有人唔明「根據」兩個字點解,咁就令人無語喇。
三、國安法西方國家更多更辣
外國勢力成日被批評為雙重標準,筆者認為港澳平文章就寫得十分透徹,例如美國涉國安法律達20多部,冠絕全球,早在上世紀40年代就通過《史密斯法案》,將故意煽動或教唆以槍支或暴力手段推翻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加入這類組織列為犯罪;至於英國,去年實施嘅新國安法,因相關條文模糊、對執法人員授權寬泛等廣受詬病。前者喺國會山莊暴動,拉咗超過1200人,最重嘅判囚22年;後者呢,之前反移民示威浪潮中,都拉咗超過1000人,而且多間法庭快速審訊,將騷亂參與者送進監獄。如果香港好似英國咁,筆者諗戴耀廷等人一早就被判重囚喇。
前一兩日,筆者喺網上睇到一單新聞,係美國嘅新聞,睇完令人傷心又感觸,一個男子被入室搶劫,警方趕到時,咁啱佢同歹徒打鬥緊,警方開槍時就將被劫受害者打死,事後警方工會嘅律師仲話警員係「在履行職責,不是蓄意犯罪」、「冇做錯」;一個民主大國,枉殺受害者,而且死於槍枝暴力包括警方開槍嘅事件不斷發生,仲好意思去干預其他國家內政?如果生人都有好多「地獄」,美國肯定係最多「地獄」嘅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