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前TVB男藝人王賢誌於去年向法院申請破產,案件於上月開庭審理時,債權人鼎豐信貸有限公司的代表曾到庭表達反對意見,質疑王賢誌在申請貸款時隱瞞負債狀況。然而,聆案官林澤銘當時已明確指出,即使王賢誌在借貸時隱瞞負債,這並不影響其破產申請的合法性。
今日(4日),該破產案於高等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次庭審中,申請人王賢誌及相關債權人均未到庭應訊。聆案官黃健棠在核對相關文件後,確認無人反對王賢誌的破產申請,隨即正式頒布破產令,宣告王賢誌破產。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規定,債務人無論債項總額多少,均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破產呈請。債務人需繳付1,045元的法庭費用及8,000元的破產管理署按金,並提交呈請書的法庭蓋印副本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若債務人能證明無力償還欠款,且債權人未提出合理反對理由,法庭將頒布破產令。
此案中,儘管債權人曾對王賢誌的負債狀況提出質疑,但法庭最終依據法律規定,確認其破產申請符合條件,正式宣告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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