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近期全球航班發生多起充電寶(「尿袋」)導致機艙起火事件,民航處發布新規,自4月7日起,乘客不得在航班上使用充電寶為其他便攜式電子裝置充電,和/或為充電寶充電,同時不得把充電寶放置於行李架上。
依照現有規定,「尿袋」不可放置於機艙行李,只可由旅客隨身行李攜帶。而4月7日「尿袋」新規實施後,乘客在航班上需將「尿袋」隨身攜帶,或放置於前排座椅後口袋內,但不可在機上使用「尿袋」充電。
鋰電池:航空安全「隱藏殺手」
鋰電池在生活中可謂必不可少,然而由於電解液易燃、熱管理失效、過充短路或機械損傷等原因,鋰電池極易起火爆炸,危險事故發生在萬米高空的密閉機艙內則更為險象環生。
4月20日,香港航空HX115航班由杭州飛往香港途中,疑放於行李架內「尿袋」起火,飛機緊急備降福州,幸未釀成大禍;1月28日,韓國釜山航空BX391航班在準備起飛時,「尿袋」在行李架起火,飛機幾乎完全燒毀。一系列事故令全球各民航組織及航司持續收緊機上攜帶行動電源的要求。
本港航司「尿袋」上機規定
本港4家航空公司(國泰航空、香港快運航空、香港航空、大灣區航空)對攜帶鋰電池的規定區別不大,能量超過160瓦時(Wh)的鋰電池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帶上機。
國泰航空規定任何類型備用電池不可置於寄艙行李,100-160Wh中型鋰電池在寄艙行李需置於有關設備內,隨身攜帶則需正確擺放。

香港航空規定任何鋰電池不可以置於寄艙行李,100-160Wh鋰電池限隨身攜帶2件。

香港快運規定便攜式電子設備可託運,但設備需完全關閉並受到保護。手提行李中的電池需獨立包裹防止意外啟動,功率不得超過160Wh。

大灣區航空規定置於設備中的電池,100-160Wh電池需航司預先批准,備用電池禁止託運。

一招鑒定「尿袋」能否上機
眾多航司使用電池能量瓦時(Wh)單位作為鋰電池能否上機的評判標準,惟不少市民平日使用的「尿袋」上可能未有標明瓦時數據,但都標有電池容量單位毫安時(mAh)及輸出電壓(V)。

使用公式「容量(mAh)*電壓(V)/1000」即可計算出「尿袋」瓦時功率,例如某「尿袋」標稱容量是20000mAh,輸出電壓為5V,代入公式:
20000mAh*5V/1000=100Wh,即該尿袋電池能量為100Wh,可以在航班上隨身攜帶。
攜帶「尿袋」或其他類型鋰電池乘機時,需嚴格遵守民航處及航司相關規定,對鋰電池進行妥善保存,減少電池自燃發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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