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黎岩
法庭昨日就兩宗具有旨在挑戰法律底線具煽動意圖的案件依法作出裁決。一宗是57歲前社民連成員周劍豪2024年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等社交平台上,幾近喪心病狂地持續發布多達145則煽動訊息。另一宗是一名53歲男子於去年5月至12月期間損壞位於灣仔和銅鑼灣一帶的天橋升降機門,並留下煽動字句。兩宗案件的共通點就是意圖煽動,引致仇恨,造成社會混亂。當然,最終的結局只能是鋃鐺入獄,面壁思過。
其實,自2020年6月香港國安法頒行以來,社會整體氛圍早已風清氣正,復歸和諧,齊心合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說得俗一點就是悶聲發大財,讓香港這個全球著名的自由港,回復往日依然風采。至於一些對現行法律體系心懷不滿的鬼胎人士,或許一早已經開溜移民,當然也並非所有鬼胎人都遠走高飛,總有漏網之魚蠢蠢欲動,或潛入廁格,或偶入電梯,或行走巴士,按耐不住地留下自己的「墨寶」,以此為「榮光」,以此為資本,以此為戰績,自鳴得意。得意之餘更多的恐怕還是惶惶不可終日,因為這班蛇鼠也不知道哪天就會被警方找上門,結果可想而知。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更明確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亦列明:「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有關煽惑意圖及相關罪行更有非常精準的法律定義,其中第23條明確規定:「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即屬犯罪行為。
今次兩宗案件,雖然未見法官披露各人的學歷程度,但就知法守法而言,相信與個人的學歷水準關聯度不大。況且,不論是特區政府還是各大媒體,已經就相關法例及涉及的各類案件得審判及裁決作出過廣泛宣示,縱然孤陋寡聞,亦斷然不至於聞所未聞,更加不會淪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盲,所以從這個意義上,這兩位犯罪者明顯地屬於知法犯法。
社民連原成員周劍豪在被捕後就曾辯稱發布涉案帖文,僅僅是「要發洩情緒」。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判刑時就指,互聯網是沒有疆界的國度,訊息傳播力極高,被告發布內容涉及大量謾罵、抹黑煽惑仇恨,以推翻中央政權為主調。法官不接納已經57歲、具有相當社會閱歷的被告「不知」其所作所為犯法之說,認為過往已有多宗煽動案例,被告不可能不有所聞,更加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觸犯法例。
案情顯示,被告從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間,共7個月的時間內在被廣泛使用的三個社交平台上發布了145則帖文,即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法官指出,雖然涉案帖文部分重複,但當中涉及大量謾罵、抹黑、煽惑仇恨,以及以推翻中央政權為主調,且語帶挑釁地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被告的帖文又轉載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的內容,以革命、破壞公共秩序的手段去實現他的主張,借題激起人民對政權的仇恨、敵意和離叛。
事實上,自2020年起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已有多宗煽動罪的定罪和判刑,煽動罪亦在去年作出修訂,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法例,本案也沒出現受他人誤導的情況,故法官不認為被告能以對法律的「無知」而獲減刑,最後被判囚12個月。
另一宗案件中的53歲男被告,於去年5月至12月期間損壞位於灣仔和銅鑼灣一帶的天橋升降機門,並留下煽動字句,上周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共5罪,被判囚8個月8星期。
樹欲靜而風不止,國安法已經頒行了近5年時間,再過五天就是第10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的理念已基本深入人心,但少數人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法理還是應該有一個最基本最粗淺的認知。至少,應該知道,書寫塗鴉及傳播這些具有煽動意圖的涉嫌觸犯法律的文字,極有可能涉嫌觸犯法網,惹上官非。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公正的,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必須有敬畏之心,敬天敬地敬父母,這是人之常情,國安才能家安,維護國家安全,每一位港人都應該秉持義不容辭的公民之責,敬畏之意。妄圖挑戰法律威權,無異於蚍蜉撼大樹,法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會寬恕所謂的無知者。無知不能成為知法犯法的擋箭牌,更加不能成為在法庭上辯護的免罪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