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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國安法量刑定罪具強制性

文/黎岩

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國安法在港實施近五年來,令到社會風清氣正,和諧順暢。然則樹欲靜而風不止,法庭昨日就因煽動罪被判刑五年「香港獨立黨」成員黃煡聰上訴刑期依法作出裁決,維持五年刑期判決,法官並明確指出,香港國安法條文明顯強制訂明刑罰的性質和刑期,所制定的量刑級別和幅度亦具強制性,被告提出上訴沒有任何法理依據。

先來看看被告都從事了哪些煽動犯罪活動。根據法庭披露的犯罪事實,持葡萄牙護照的「香港獨立黨」成員黃煡聰曾在網上發布42則煽動帖文,宣揚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在香港回復英國殖民管治。

被告早前已經在法庭上公開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並被判囚5年,他不滿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是案爭議的焦點便集中於香港國安法第21條所制定的「情節嚴重」與「情節較輕」的司法判決的法律區分。以及,根據香港國安法,「情節嚴重者」必須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是否適用本案。

上訴庭三名法官同時指出,本案案情實屬「情節嚴重」,香港國安法條文明顯強制訂明刑罰的性質和刑期,所制定的量刑級別和幅度亦具強制性。

案情顯示,「香港獨立黨」公然倡議扭曲歷史、妖魔化中國及中央政府,號召以武力破壞社會秩序,更在國際層面授人以柄,令外國政客以協助香港為藉口,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加以批評、抵制甚至打壓。法庭綜合被告所犯纍纍罪行,全面考慮了涉及6個平台、過千追隨者的數目、可能影響的人數、事件背景、帖文內容和涉及國際層面等,裁定本案明顯屬於「情節嚴重」,判處被告黃煡聰監禁5年。

先來做一點普法教育。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亦具體定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指明,煽動、協助、教唆、資助分裂國家罪犯罪者,情節嚴重可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庭進一步指出,雖然香港國安法第20條和第21條都沒有明文提及「串謀」,但不代表立法原意排除了串謀罪。即使香港國安法條文沒有明文提及串謀罪,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有關串謀罪的法律條文及相關原則適用;假若有不一致之處,基於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及凌駕性原則,從法理邏輯上講將優先採用香港國安法條文。根據這一法理銜接原則,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亦是罪行,而本地串謀罪量刑的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及相關原則,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定下的量刑框架內衍生法律效力,令兩者銜接,相容並互補,即,本地法律須受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法律原則制約。

法官解釋道,香港國安法制定與案件嚴重性掛鈎的量刑框架,包括量刑級別和幅度,具有強制性,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刑罰幅度的下限,否則判刑便與罪行嚴重程度不相稱,違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文的立法目的。

本案被告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且在多個廣受關注的平台有預謀而非偶發性地頻繁煽動,明顯是有計劃及有預謀犯案,嚴重加劇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安寧的潛在風險,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42則帖文亦加強煽動的效果,在長達28個月的涉嫌煽動的犯罪活動中,已引起了同道的廣泛關注,實屬「情節嚴重」。

值得重視的是,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僅沒有把他此前發布的7則煽動帖文刪除,反而繼續肆無忌憚地發布涉案35則煽動帖文,持續進行煽動行為,知法犯法,公然挑戰法律底線,加劇激起分裂主義和其他不法行為的風險,故裁定本案為「情節嚴重」,並把量刑起點訂於6.5年,扣除已服刑期等因素,判決入獄5年。

「香港獨立黨」是以黃煡聰(又名JOHN Joseph)的名義在英國註冊成立的政黨和有限公司,幾乎是喪心病狂地主張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黃煡聰是「香港獨立黨」主席,亦是「香港獨立黨」6大運作平台的管理員之一。若果單就「獨黨」的政治綱領而言,被告應該慶幸是「輕判」。作為該「獨黨」的主席,而且是煽惑「港獨」的主要操盤手之一,法庭未有將其列為首要犯罪分子,或多或少都有點不可思議,否則,被告所面臨的刑期就不是五年,而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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