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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片)山西訂婚強姦案維持原判 審判長回應焦點問題

【點新聞報道】4月16日,備受關注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席某某及其家屬表示對二審判決不認可,將繼續申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後席某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係,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人民日報報道,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席某某強姦上訴案及所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的審判長日前就案件引發的社會關注點,回答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

記者:雙方已訂婚,是否意味着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的理由是什麼?

審判長: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綜合全案證據,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後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間,被害人一隻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隻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後,被害人即跑至衞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並將被害人反鎖於屋內後自行下樓取車。席某某返回後,被害人用點燃的衞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櫃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帘,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後,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後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即向其母哭訴遭席某某強暴,並於當晚打110電話報警。綜合上述情節,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後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記者:網傳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姦,情況是否屬實?女方是否存在騙婚情形?彩禮糾紛是怎樣解決的?

審判長:本案中男女雙方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戀愛,以結婚為目的,雙方約定彩禮款18.8萬元,在訂婚儀式上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發後,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儘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男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餘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男方未予回應。其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信息不實。另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雙方發生糾紛後,男方起訴返還婚約財產。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男方給付女方的10萬元及戒指屬彩禮範疇,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上述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女方持有彩禮的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婚介機構多次通知男方領取但被其拒絕,審理期間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幫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為了實質化解糾紛、促進案結事了,二審法院又主動聯繫保管方將上述款物帶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領取。二審法院認為,男方本可以通過領取該款物實現返還彩禮的訴訟目的,但卻以各種理由推託不予領取,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法院在二審期間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經考慮過要判處席某某緩刑?

審判長:本案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審慎裁判,二審期間,合議庭圍繞席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三十餘項申請逐項予以審查。鑒於本案有別於普通強姦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係、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審理期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嚴格履行了審批手續。

二審法院綜合考量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盡早以較好的方式回歸社會生活。依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委託社區矯正機構對席某某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二審庭審中席某某拒不認罪。綜上,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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